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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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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撕毁的病历     
琰琰 《当代工人》2011,(16):28-29
一朝得“痔” 明明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可是,法院判决: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扣除患者病情本身存在的病理性因素对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外,酌定医患双方责任比例各为50%,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费用合计18万元。  相似文献   

2.
孟亚生 《学习月刊》2011,(11):51-52
时下,不少老年人退休后,没有选择含饴弄孙,而是退而不休,返聘于原单位或者他单位,继续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然而,他们在发挥"余热"的工作中一旦遭遇人身损害,能得到工伤赔偿吗?最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判决。  相似文献   

3.
【事例】:2007年3月17日.济南市张夏村村民段长林开车回家,路上恰遇同村7个老乡在车站等车。段长林便无偿搭载着老乡们回家。途中,一辆货车超车与段长林的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搭车的7名老乡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受伤最严重的葛辉因花去大笔医疗费,无奈之下将段长林诉至法院,要求段长林赔偿在履行运输合同中给她造成的侵权损失。2007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段长林赔偿葛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相似文献   

4.
沈阳某公司张某问:我单位作为原告,在几件经济纠纷案件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在判决中指定了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期限。但在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履行。现我单位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我单位可否主张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判决之日起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时这段期间,是否应当计算损失和利息,让被告赔偿?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相似文献   

5.
《实践》2021,(8)
正案例小故事:李先生承租了一处半地下室的商业门脸房。承租后,李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排雨管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承租期间,因排雨管破损,造成门脸房地面被淹、墙皮剥落等损坏。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就公共管道破损尽到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装修损失6万元。  相似文献   

6.
去年底,李平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游玩,并与一家大型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然而在游览景点过程中,导游不断催促大家:"时间紧张,快点跑。"李平在随导游奔跑中被景点入口处台阶绊倒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平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法庭上,李平说,当时导游连连催促,自己心里很着急才脚下打滑摔倒的,周围的同事都是证人。旅行社对我的人身安全应该负有责任。旅行社代表辩称,李平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她也没有证据表明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公司并不认可这个赔偿条件。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1明知是酒驾依然乘坐出事故需担责刘祥与几个同事小聚后,喝得东倒西歪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祥搭了同样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车行至某高速路口时,小轿车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刘祥撞在了挡风玻璃上,造成多根肋骨骨折。看病养伤,刘祥两个月没上班,还花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徐某辩称,刘祥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愿  相似文献   

8.
《新长征》2007,(20)
案例:2006年7月16日凌晨,韦某入住被告黄某经营的旅馆,因韦某曾多次在该旅馆住宿,就按照惯例将摩托车停放在旅馆的一楼大厅。16日下午,韦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遂告知旅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韦某多次找旅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旅馆以不收取原告的保管费及停车费,不负保管或看管义务为由不予赔偿。无奈之下,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摩托车被盗受到的经  相似文献   

9.
《实践》2018,(3)
正案例小故事: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停车等待过程中,同向的骑车人秦某经过廖某车辆右侧时,颜某打开右侧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秦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老徐先后向林女士借款,共计36万元,一直未予归还。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老徐归还借款。法院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请。判决生效后,老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林女士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老徐采用与妻子张惠离婚的办法,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张惠及儿子名下。林女士将老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老徐房产变更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当得知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时候,林某某为自己的赖账行为后悔不已.作为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因规避法院执行,尽管两次被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司法拘留,但仍然拒绝还款.沿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12.
《实践》2015,(10)
<正>王某系从事家电维修的个体户,他到练车场练车时车上的电机坏了,便答应车主李某无偿修理气泵上的电机。修好后俩人一同离开,走到门口听见有人喊:"气泵又不转了。"王某回屋用手推气泵上的三角带,不慎左手被绞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食指断离。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系自己造成,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接受被告李某邀请,帮助被告李某修理气泵上的电机,双方已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在第  相似文献   

13.
维权热线     
正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同时适用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又规定:  相似文献   

14.
王霞应邀参加同学赵科婚礼,晚宴上赵科与王霞及曾奇等三名同学同坐一桌。席间大家相互敬酒,王霞喝了约一斤白酒后被人扶至赵科家楼上休息,一小时后王霞被人发现倒在赵科家菜园水缸中,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霞家人随后将赵科及曾奇等三人告到法院索赔。法庭上,王霞家人说,赵科等同学在王霞喝酒过量时还多次劝酒,是导致王霞醉酒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理应负相应责任。赵科等人则辩解说,王霞是成年人,饮酒过量不能将责任归罪旁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赵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曾奇等三名同学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解释,王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赵科是宴席承办人,对王霞在饮酒安全上未尽必要的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曾奇等3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霞的饮酒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  相似文献   

15.
引言原权、救济权、公权力都是法律概念,存在于法律世界中,而法律是不具有自在价值的,法律附属于生活,为生活服务。在生活中,我们崇尚的是自由,故法律应以实现自由为旨归。因此,原权、救济权和公权力都是实现自由的法律工具。但这三种工具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们来看下面的实例:1.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但1年后乙没有依约偿还,甲遂向法院诉请判决赔偿,法院判决甲胜诉,乙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于是在甲的申请下,法院对乙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行划拨。2.丙有一古董,丁一日去丙家做客时将古董窃走,丙遂向法院诉请丁返还古董,法院判决丙胜诉,而…  相似文献   

16.
王先生于1999年5月借给他的朋友赵某5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并立有借条。1年后,赵某并没有如期偿还借款。2003年王先生因为急需用钱,要求赵某偿还借款,但是赵某却一再推拖,不予偿还。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王感到迷惑不解,自己手里明明有借务,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7.
酒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  相似文献   

18.
10年前,石河子玛管处退休职工王兴兰老人年仅25岁的儿子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判,肇事司机徐某应赔偿老人3万多元。然而,被告人在给老人赔付了1万多元钱后,就神秘地失踪了,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失去了儿子的王兴兰老人悲痛欲绝。她期待着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圆满的结果。如果法院的判决始终得不到执结,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在何处?  相似文献   

19.
张某来信问:我于今年7月13日由沈阳乘坐234次快车前往大连,票价60元,正点行驶为4个小时。但中途因列车故障晚点两个多小时。为此,我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大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33元损失。该法院作出判决称:该次列车晚点两个多小时属实,且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原告提出违约赔偿请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均无关于旅客列车晚点应当赔偿的规定。因此,原告关于列车晚点违约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请问:旅客列车晚点给旅客造成损失,不应当赔偿吗?旅客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损失,真的于法无据吗?  相似文献   

20.
《实践》2019,(12)
<正>案例小故事:柳琳和刘洋是微信好友。一天,刘洋发了一条朋友圈称柳琳破坏了别人家庭,同时配了柳琳的照片。柳琳看到后,要求其删除朋友圈,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柳琳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洋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针对柳琳的不当言论,并赔偿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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