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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不少老年人退休后,没有选择含饴弄孙,而是退而不休,返聘于原单位或者他单位,继续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然而,他们在发挥"余热"的工作中一旦遭遇人身损害,能得到工伤赔偿吗?最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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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2007年3月17日.济南市张夏村村民段长林开车回家,路上恰遇同村7个老乡在车站等车。段长林便无偿搭载着老乡们回家。途中,一辆货车超车与段长林的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搭车的7名老乡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受伤最严重的葛辉因花去大笔医疗费,无奈之下将段长林诉至法院,要求段长林赔偿在履行运输合同中给她造成的侵权损失。2007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段长林赔偿葛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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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李平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游玩,并与一家大型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然而在游览景点过程中,导游不断催促大家:"时间紧张,快点跑。"李平在随导游奔跑中被景点入口处台阶绊倒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平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法庭上,李平说,当时导游连连催促,自己心里很着急才脚下打滑摔倒的,周围的同事都是证人。旅行社对我的人身安全应该负有责任。旅行社代表辩称,李平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她也没有证据表明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公司并不认可这个赔偿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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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玲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4,(9):58-59
<正>案例1明知是酒驾依然乘坐出事故需担责刘祥与几个同事小聚后,喝得东倒西歪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祥搭了同样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车行至某高速路口时,小轿车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刘祥撞在了挡风玻璃上,造成多根肋骨骨折。看病养伤,刘祥两个月没上班,还花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徐某辩称,刘祥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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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先后向林女士借款,共计36万元,一直未予归还。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老徐归还借款。法院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请。判决生效后,老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林女士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老徐采用与妻子张惠离婚的办法,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张惠及儿子名下。林女士将老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老徐房产变更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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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叶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7,(9):32-33
当得知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时候,林某某为自己的赖账行为后悔不已.作为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因规避法院执行,尽管两次被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司法拘留,但仍然拒绝还款.沿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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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应邀参加同学赵科婚礼,晚宴上赵科与王霞及曾奇等三名同学同坐一桌。席间大家相互敬酒,王霞喝了约一斤白酒后被人扶至赵科家楼上休息,一小时后王霞被人发现倒在赵科家菜园水缸中,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霞家人随后将赵科及曾奇等三人告到法院索赔。法庭上,王霞家人说,赵科等同学在王霞喝酒过量时还多次劝酒,是导致王霞醉酒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理应负相应责任。赵科等人则辩解说,王霞是成年人,饮酒过量不能将责任归罪旁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赵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曾奇等三名同学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解释,王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赵科是宴席承办人,对王霞在饮酒安全上未尽必要的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曾奇等3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霞的饮酒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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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原权、救济权、公权力都是法律概念,存在于法律世界中,而法律是不具有自在价值的,法律附属于生活,为生活服务。在生活中,我们崇尚的是自由,故法律应以实现自由为旨归。因此,原权、救济权和公权力都是实现自由的法律工具。但这三种工具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我们来看下面的实例:1.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但1年后乙没有依约偿还,甲遂向法院诉请判决赔偿,法院判决甲胜诉,乙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于是在甲的申请下,法院对乙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行划拨。2.丙有一古董,丁一日去丙家做客时将古董窃走,丙遂向法院诉请丁返还古董,法院判决丙胜诉,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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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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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石河子玛管处退休职工王兴兰老人年仅25岁的儿子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判,肇事司机徐某应赔偿老人3万多元。然而,被告人在给老人赔付了1万多元钱后,就神秘地失踪了,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失去了儿子的王兴兰老人悲痛欲绝。她期待着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圆满的结果。如果法院的判决始终得不到执结,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在何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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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信问:我于今年7月13日由沈阳乘坐234次快车前往大连,票价60元,正点行驶为4个小时。但中途因列车故障晚点两个多小时。为此,我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大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33元损失。该法院作出判决称:该次列车晚点两个多小时属实,且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原告提出违约赔偿请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均无关于旅客列车晚点应当赔偿的规定。因此,原告关于列车晚点违约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请问:旅客列车晚点给旅客造成损失,不应当赔偿吗?旅客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损失,真的于法无据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