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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一案应否提起或者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已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民愤大小的问题,在更深的法治层面上是一个涉及法治观念、法律制度以及如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操作的问题。从价值判断上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的改判已不能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其中必定有着价值观念的差异。但当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已在法官(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时,在情感上人们可以去批评它使其惊醒,但在法治的形式上人们也必须学会接受它。法官也有错判,错判应当再审;法官但无悔判,悔判不应当再审。因为法律毕竟是法律,它是严肃的。李昌奎案不应当提轻启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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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李昌奎死刑变死缓案的再审,给那些原本就不服死刑改判死缓的被害人家属一线曙光,让他们重新燃起为被害亲人讨回公道的希望。在他们看来,别人的改判死缓案件能够启动再审,自己的案子也有再审可能。从情理上讲,李昌奎案再审引发的这股"死缓翻案风",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理上讲,这股风或许更多的是感情用事,是没有理由的攀比,非理性因素占比多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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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再审程序的提起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因为生效判决有其确定力,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这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准则。本文结合李昌奎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引起人们的反思,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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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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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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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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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 ,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和刑事再审启动原则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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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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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具有补救当事人权利失衡的作用。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程序正义对各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事再审程序也不例外。为适应程序正义的要求,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分析与重构,以求对我国法治的完善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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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在片面的价值追求下具有诸多弊端,体现在规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欠妥、规定刑事再审启动理由过于笼统以及未规定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时效及次数等方面,应对此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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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法院裁判已经宣告,在该裁判尚未撤销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撤回公诉。平顶山市法检两院的做法违反程序规范,违背诉讼法理,同时带来已启动的再审程序难以推进并难以做出裁判的实践难题。反思该案处理,需要坚持两个效果相统一,严格依法办事;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需要建立适合再审特点并适应冤案再审需要的独立的再审审理与裁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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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中内含的一个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该程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这一立法空白也正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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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纳入到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充分体现其公正和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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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事由等做出了修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其法律思想、法律程序受到成文法系影响较大,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点,所以,我国的再审程序与德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更能发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优劣以及完善与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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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程序,而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要在保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纠正确有重大错误的裁判之间保持平衡。民诉法修正案就再审制度尤其是再审事由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突出了程序正当的理念,使再审程序更加符合审判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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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七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本文通过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和总结,阐述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关系;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理念以及其与审判独立原则的关系这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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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