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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系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各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付行为本身当然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只是该行为同时又属于一个包含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而同一行为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2.
所有权保留制度系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但《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值得检讨。学者对于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见解颇多,笔者认同所有权保留系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指出所有权保留应以明示方式设定,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  相似文献   

3.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 分期付款买卖(instalment sal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它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在取得买卖标的之时或之前只需先交部分标的物价金,取得标的物之后再按约定的期限分数次付清剩余价金,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买卖方式与普通买卖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付款的方式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时间不同。在普通买卖中,买方必须在买卖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或在标的物交付时或交付后的一个特定时间,一次付清价金,  相似文献   

4.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融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既有许多区别,又有许多相同点,很容易产生混淆。本文先对比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然后归纳了两者的相同点: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相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处理规则相同。  相似文献   

6.
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之研究方龙华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结合紧密的担保方式,早已在国外普遍得以采纳和运用。我国立法尚未确认这一制度,但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方式业已在房屋及一些耐用消费品销售中得到运用,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  相似文献   

7.
<正>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个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较为流行的看法是,根据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标准虽然较易掌握,但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商品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化,以这种标准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显得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相似文献   

8.
茆荣华  孙少君 《法学》2005,(1):121-128
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9.
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但买卖合同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对其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所有权转移问题又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因为它常常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等。 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即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物仅凭证如提货单等交付给买受人…  相似文献   

10.
一、对出卖人的取回权的探析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基于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在买受人不依约定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合同,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致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的情况下,出卖人得以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其合同上利益的一种权利。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目的是为出卖人提供一定的权利救济方法,而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者问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买卖合同是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在商品交换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因这种情况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对于这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买受人财产上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这就是民法中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试图从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概念、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的条件以及因标的物瑕疵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三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人士。  相似文献   

12.
《法制与经济》2005,(3):61-61
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分期付款购买了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在购车不到一年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于现在车辆的所有权还属于出卖方,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哪方承担赔偿责任? 程起强程起强同志: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完全付清之前,出卖方有保留标有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13.
李璐 《法制与社会》2014,(9):244-245
买卖合同中,卖方作为标的物的出卖方,最为关心的就是能够收回货款,以及在货款不能收回时,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因此,我们在实务中经常见到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特殊约定(即,非交付转移),以期更大限度的保护卖方权益。本文就对比较常见的所有权保留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4.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探讨分期付款买卖性质问题,主要是解决分期付款买卖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及买受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处理。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属买卖的一种,只是标的物价金的给付方法较为特别,合同的效力于合同签订时发生,而不是在价金付清时才发生,因此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即当买受人把分期价金全部付清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正式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往往以附条件买卖并租赁的形式来缔结,一般称之为买取租赁或…  相似文献   

15.
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视角研究买卖合同的形式及内容的法律规制仍有诸多疑惑有待确定。分期付款中的“分期”与“付款”的界定系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基本涵义的关键。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形式之法律规制系基于立法与司法制度层面更为复杂、深刻的考虑。演变中的合同形式所体现的形式价值以及合同形式瑕疵所生的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基本涵盖了合同形式法律规制的全部思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内容之法律规制体现了对买受人(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出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规定,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的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了标的物,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旨在消灭交易风险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在罗马法上就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普通法时期业已出现,并且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 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 455…  相似文献   

17.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领域,又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由来已久,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但所有权保留的早期类型只是一种简单的所有权保留。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所有权保留的类型渐呈多样化…  相似文献   

18.
邢玉霞 《中国律师》2006,(11):71-72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进行了规定,其初衷是希望可以用简便的方式维护和平衡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然而,134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在此制度中对出卖人是否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以及何时享有此项权利等核心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其所保留之担保权的命运,应区分所有权保留在先登记、未登记或较晚登记、虽较晚登记但构成购置款担保超级优先权三种情形分别讨论。若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保留卖主基于其在先登记的担保权可对抗保留买主转卖标的物情形的后续买受人、保留买主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情形的担保权人、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  相似文献   

20.
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增强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分8个部分,共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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