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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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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为此,内蒙古伊旗法院出台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要求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共同对付“老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相似文献   

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做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该院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全院有90%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该院积极开展预约立案、诉讼指引、巡回开庭、司法救助、诉讼风险告知和先执行后收费等措施,注重在各个环节上减轻当事人诉累。为应对金融危机、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宜兴法院及时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出台了依法服务全市发展稳定大局的10条意见。  相似文献   

3.
多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现实工作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得不偿失,这种“执行难”情况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动摇了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如何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已是摆在法院和法官面前的重大课题,身为执法为民的法官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本文是笔者从实践工作中遇到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二个案例,对“执行难”问题发生的原因,傲粗浅的分析,以求执行理念之提高。执行制度之完善,执行措施之改进。  相似文献   

4.
一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立案法官就诉讼风险及时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和法律救助相关规定,公布立案咨询电话,保障当事人明白如何提出正确的诉求、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明明白白立案。  相似文献   

5.
执行公开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执行公正、阳光司法的重要措施,但也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难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萧山法院为100家司法公开法院之一。本文即以萧山法院近几年的执行公开工作为样本,以调研、总结、交流等方式获取信息,从执行立案公开、措施公开、听证公开等方面阐述现状,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分析目前困扰执行公开推进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建全司法辅助制度、建立执行案件短信平台全程告知制度、完善浙江法院网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扩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强度等司法建议措施,以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进步。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09,(11):55-56
一是组织平台。即全院相关庭室加强协作,联合实施涉少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模式。立案阶段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对涉少案件优先立案、优先保全、及时移送;审理阶段,除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专项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同时,在民事庭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等案件;执行阶段,针对涉少案件设立专门法官负责执行,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峰峰矿区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我区立案、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暗访案件当事人.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的形式进行,较详实地了解了我区立案、执行工作的现状。  相似文献   

8.
李平 《中国审判》2010,(3):43-43
每周五上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党组成员就集体接待上访群众,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对接待中涉及到审判、执行案件,由案件审理法官到场当众解释,在听取当事人诉求和法官的解释后,院党组同志当场对案件走向提出要求,对确属当事人问题的,耐心对其进行解释。这就是铁东区法院推出一年的院长集体接待日制度,这项制度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  相似文献   

9.
陈鹏程 《特区法坛》2005,(6):28-28,50
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开后,案件的主审法官没有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杜绝了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地保证了法官公正办案。但由于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疏于审查或没有认真审查而简单地予以登记立案,造成遗漏或多列当事人等情况,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追加当事人及重新通知开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份迟延,不得不对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显然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立法宗旨相悖。现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0.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近来开始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是指司法人员在庭审前可以告知当事人具体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并提供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往往可能撤回诉讼或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客  相似文献   

11.
《法庭内外》2009,(9):55-56
一是构建立案便民网络。该法庭针对辖区农村群众立案不便等情况,积极构建“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函件立案”、“流动立案”、“午间立案”、“假日立案”等多形式、多时段的立案服务体系;完善集立案、信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窗口,并加强诉讼风险告知、举证期限指导、财产保全提醒,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立案服务。  相似文献   

12.
北京市密云县法院为确保农民工春节前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欢欢喜喜地回家过年,在年终岁末,要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三快、三多措施,确保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快速审理、及时执行。三快是指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立案是指由专门的立案法官负责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工作。并根据农民工需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疑难问  相似文献   

13.
消极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要表现,执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文章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谈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面对执行难关,朝阳市两级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们,坚持走改革之路,积极开动脑筋,不断探索破解”执行难的新途径、新方法,率先进人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据统计,自1999年至2002年,朝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2128件,执结21792件(含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执结率为98.4%,执行回款标的额达5.9亿元;在执结的案件中,无一超审限;当事人申诉上访的只有85件,占所受理执行案件的0.38%。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相似文献   

16.
成华宣 《中国审判》2013,(12):90-90
<正>本刊讯今年以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启动实施了"阳光执行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三五模式",深入推进执行公开工作。五能公开,确保公开形式的多样化。(1)互联网能查。所有执行案件信息录公开到法院执行网站上,方便案件当事人能够利用查询密码在互联网上查询案件进展信息。(2)短信能收。开通了短信提示服务功能,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展主动编辑短信发送到申请执行人手机上。(3)电话能询。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可通过拨打执行综合窗口电  相似文献   

17.
案讯点击     
《法律与生活》2011,(15):62-62
“双赢”法官陈伟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执行法官陈伟,在工作中用热情关怀人,用执著打动人,用法律说服人,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被尊称为“双赢”法官。2011年他共执结执行案件259件.其中强制执行38件、自动履行142件,有效执结率达70%。  相似文献   

18.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三月份成立了执行组,本着“执法必严”的精神,积极开展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工作。立执行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审判员认为需要由执行组执行的案件,填写“移交执行书”送民庭庭长审批同意后,由执行组立案;二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填写“申请执行书”由接待室审核后,转执行组立案。  相似文献   

19.
郭小生 《政府法制》2012,(13):12-14
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行打官司,咱们法庭上见”,让法官来断个是非。可有些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立案,该咋办?有些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常常通过信访渠道继续反映问题,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牵扯着法官的一部分精力,这又该咋办?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并不等同于释明,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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