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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但在我国的立法却过于简单。本文分析了自认规则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应对自认规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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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尊重当事人权利处分、限制法官审判权行使、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我国对自认规则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尚处于初步构建阶段,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对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成立要件、自认的法律效力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上对自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和构想:完善法官阐明义务,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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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效力——评析《证据规定》第八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 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在诉讼中作出的承认。自 认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障程序公 正、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意义。"大多数国家对自认 制度都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国 家形成了一系列的自认法则,这些法则构成了英美证 据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在我国,理论界对自认 制度的研究尚不完善,立法上也相当简单,现行民诉法 未对自认制度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将自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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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Admissions)是一条极其古老而又重要的诉讼证据规则,两大法系很多国家的立法都有专门规定,论著也颇为丰富。我国诉讼法对自认没有作出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理论研究也较为滞后。近年来,自认理论因其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正越来越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瞩目。但是,这种关注只局限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诉讼中则鲜有涉及,自认通常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专利。其实,自认作为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应当具有普适性,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自认规则同样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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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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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也有规定,但仍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及对拟制自认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当前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了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拟制自认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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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自认规则的理论问题 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称之为“自认”。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自认规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被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亦确定了自认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其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对象及审查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亦应有明显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对确立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中的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一)自认的证明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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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的自认在公证实务中具有普遍性,因法规及规章目前没有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不少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件正是因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瑕疵而发生的.因而探讨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无疑对在公证实务中建立完善的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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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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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规则的华而不实和自认规则的功能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论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项重要规则设置 ,它们共同承载着一系列的程序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试图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构建起完善的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体系 ,然而美好设想身后似乎总是跟随着令人尴尬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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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认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是一项古老的法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意义,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自认制度在我国确立起来,具有深远的意义。但该制度建立之初也在诉讼中引发各种基本问题,诸如自认适用的条件、范围、法律效力、代为自认、自认的限制、自认的撤回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情况等,这些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上并不明确。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自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旨在对这一新确立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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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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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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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设立了以英美法为样板的自认制度,但其并非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环,而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审理的手段之一。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倾向于一概否认对方陈述,抑制了辩论的活性,自认的争点压缩机能也随之丧失殆尽。从法律移植的便宜性、亲缘性而言,完善自认制度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并以辩论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以争点为中心的新型两阶段审理模式中,自认应限于争点整理程序期日,并以主要事实和重要的间接事实为对象,同时注重当事人排除争点的意思要素,以保障当事人自由主张和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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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事限制自认制度,创设了部分自认和附条件自认两种新的自认方式。然而,司法实务中对其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严重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效果。从法理上而言,限制自认的理论基础,一是辩论主义的第二要义,另一为自认可分性理论。基此,对于被告的可分性事实陈述,自认部分应适用自认构成要件,即从客体、场域、“一致性”、“不利性”等四个方面加以规制;附加部分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需要根据附加请求原因、附加抗辩或附加否认等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判断。自认部分与附加部分之间的“可分性”,需要根据附加事实的种类“审酌断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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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与不尽合理之处,在分析、研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极有必要。我国立法中应增加自白与自认的概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并应完善保障措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设置辩诉协商程序与认罪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