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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里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为代价,来确保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制度。而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不动产物权时,往往会涉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视角,探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剖析并解决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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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运行、执行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活动的价值取向。而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决定着我们的执行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方向,主动执行机制的实施就是顺应了这个方向的一次创新性改革。主动执行机制是突破现行申请执行程序的一种独创性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但在申请执行人举证问题上却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产生了矛盾。如果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则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符,违背设立主动执行机制的宗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而,如何正确定位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是关乎主动执行机制能否顺利推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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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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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的设置在于矫正强制执行中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考量,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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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制度,目的在于准确获知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和经济能力,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受偿程度,也是缓解当前法院执行难局面的关键因素。我国的财产调查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1-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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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是为了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立,现行执行救济适用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偏重于补救型救济。从体系化构建的视角,执行救济的适用规范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其制度设计应以实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价值为综合考量,重视发挥执行救济预防及补救的双重功能,合理解决执行救济的竞合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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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执行财产豁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自身不可让与或维持基本生存或维护公益的财产,免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的制度。建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平等保护合法权益,彰显执行程序公正。建构执行财产豁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表现出既不是一方的代言人,也不是另一方的对立面,而是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对其合法权益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保证了执行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偏废,更趋科学、合理。它不仅起到衡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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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立法的缺位导致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上和适用实体法上产生诸多瑕疵,基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论基础,提出了建立民事执行程序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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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民事立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包括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某种条件下的不动产和债权制度,其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不尽完善。本文拟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探讨。一、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维护安全、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原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处分却无法请求返还,对原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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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已得到普遍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所谓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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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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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流转的速度不断加快,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也为数不少,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没有规定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一,各地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甚至可以作出相反的结论,这就不仅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就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善意取得制度,允许善意受让人于一定条件下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一、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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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法院难执行的冲突,较好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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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符合民法物权从注重抽象支配到注重具体利用的发展趋势。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有完整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学界通说限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在适应范围上很狭窄。如何建构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为物权立法进行理论上的准备,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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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行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就制度而言,由于尚未正确或充分地认识执行和解的本质以及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因而导致制度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执行和解及制度,从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和解应有的效力,构建与现代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法契合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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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设计,它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保护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安全,即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就是牺牲财产静态上的安全来保护财产动态上的安全。尽管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地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而争议的最大之处就在于其余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重复之处。我们认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是从我国目前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形来看的,有其相当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