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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提供劳务者因病死亡时,接受劳务方作为受益人,对此情况虽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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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劳务承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情形。在这三种形式的劳务用工中,有些施工工人与其直接雇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无法享受需要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等有关劳动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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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使劳务派遣进入了法治轨道.但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其法律制度尚待成熟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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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2月8日,大陆宣布恢复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同年4月30日,两岸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展渔工劳务业务的协议》。同年5月19日,恢复两岸渔工劳务合作首批12名大陆渔工在福建省平潭县东澳码头正式登台湾船舶作业,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在暂停近五年后正式启动。一年多过去了,两岸渔工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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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在西方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正经历着从最初限制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转型。我国劳务派遣通过《劳动合同法》首次入法并正式制度化的同时,却面临劳动法理论滞后与法律规制缺位的双重困境,以及如何依法治理的纠结。在对劳务派遣认识不足的情形下,该制度改革的主要误区有:在价值理念上以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标准劳动用工来评价劳务派遣这种非标准劳动用工,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立法价值取向矛盾、立法规制重点本末倒置、立法技术粗糙失范与立法效果自相矛盾等。劳务派遣的"逆改革"不仅将现有制度带入"深水区",并将导致诸多问题。改革之道首先在于正本清源,回归劳务派遣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统领改革方向与思路;其次在于重塑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价值理念,核心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及其法律治理来认识劳务派遣,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提供正确的"意思场域";最后是再造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在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优化行业准入与过程管制、理顺法律关系与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强化违法成本与责任等方面,实施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一揽子"配套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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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各行各业迅速发展起来。劳务派遣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有利于就业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很多不足之处,不能正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从劳务派遣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诸如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制度、严格区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完善同工同酬制度以及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等健全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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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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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国企实行改革,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政府鼓励国有企业等设立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公司,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在此背景下,劳务派遣被作为安排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得以推行。随着立法的发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进一步严格,企业面临的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大。文章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研究,并探索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降低或转移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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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提出的新课题,发展劳务派遣机制具有很多优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急待解决。本文就如何处理好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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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三方主体相互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用工单位。解决好用工单位的法律规制问题,对解决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正是从上述用工单位的法律责角度的角度入手,试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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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1972年出现劳务派遣以来,经历过一个限制和放开的过程,德国随之制定比较完善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主要是《劳务派遣法》.德国的劳务派遣法对我国劳务派遣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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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直接以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两者在实践中有时较难定性,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区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中级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低层住宅建设中,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由给没有相应建筑资格证书但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时,房主不存在选任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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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企业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调查称部份企业的劳务派遣工比例已超过50%。在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工无疑处於最为弱势的地位,其薪酬福利、法律救济等权益较易受到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2012年首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封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同工同酬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中国关於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空白。2014年3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将开始实施,以追一步细化封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本期特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余明勤副司长的文章。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封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探讨立法、执法实践申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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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的用工方式在我国的迅速蔓延和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小觑,一味放任或一味禁止均不可取。将劳务派遣进行分类并采取扶持常雇型劳务派遣和限制登录型劳务派遣的立法措施可能是解决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混乱局面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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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民工索取劳务报酬案件快审快结。因劳务合同纠纷,王卫中等34名农民工将转包方某装饰公司、包工头阮某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共计34万余元。朝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纠纷系建设施工合同层层转包形成的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本案中的转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非法转包;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装饰公司及阮某尚欠农民工劳务报酬20万元。因34名农民工主张的劳务报酬总额已超过20万元,故朝阳区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及阮某在20万元范围内,连带支付34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一审判决后,某装饰公司及阮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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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以劳务派遣为例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合同法课题小组 《法制与社会》2011,(1):253-254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列入其中,针对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案例纠纷进行了规范。由于我国并未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门立法.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漏洞.本文从劳务派遣的立法背景及问题出发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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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中国则稍晚。对于其法律性质,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然较之于外国立法,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在考察各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对中国劳务派遣的完善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