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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2 毫秒
1.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大幅度扩充了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标的物范围,但是劳务出资却没有被新《公司法》所提及。本文对劳务出资的合理性、适格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劳务出资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这是继1993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得到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赵旭东教授作为专家组核心成员对此次修改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本文对新公司法的出资形式条款提出了质疑,并对劳务、信用是否能作为出资形式以及如何作为出资形式做了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3.
廖勇  孙有强 《河北法学》2005,23(12):60-63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股东等公司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考察、比较我国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就如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劳务出资必要性及其限制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限制劳务出资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5.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投资者承担很多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缴纳出资。股东之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对出资的立法体现着立法者对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为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问题进行了修改,本文试就出资问题并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修改谈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6.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东不出资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股东之间合作破裂、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鉴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对处于该僵局下的诚信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营的好转,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依据现有立法解决该类纠纷的缺陷,并主张应当尽快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确立股东失权程序.  相似文献   

7.
劳务、人力资本等依附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未置可否,却为其创设了制度空间。人力资本具有效用性、其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与其他制度配合使用,也可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且具有可评估性。允许人力资本出资,还须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是股东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出资方式的一种,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实践中出资标的物的过高评价等不正当行为屡屡发生,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货币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对现物出资均作了不同的限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其中尤以德国公司法的制度规制较为严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现物出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简单,不足以防范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中德两国公司法关于现物出资的…  相似文献   

9.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0.
吴越 《现代法学》2005,27(1):69-75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电子表决方式,并在明确区分大小公司的基础上构造监事制、职工董事制,并赋予章程自身塑造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关系的自由。  相似文献   

11.
俞志方 《法学论坛》2007,22(2):132-136
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采纳了国内理论研究新成果,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其中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则彰显了这一理念.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极大挑战.因此,探索一人公司的理论根源,深入分析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及价值取向,促使该制度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正常运行,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股份公司代表权制度及其立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朝斌 《河北法学》2005,23(9):34-40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改革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应从公司代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参考国外公司法有关经验,以公司效率和交易安全两方面的价值考量为原则,允许公司以章程约定代表方式;公司代表权主体宜以复数代表为原则,单一代表为例外;代表权行使则以分别行使(单独代表)为原则,以共同行使(共同代表)为例外。同时,应将公司经理还原为公司代理人和辅助人地位,并赋予监事会或监事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13.
船员劳动关系问题具有不同于其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船员劳动关系的特点,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等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认为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应建立劳动关系,船员与外籍船舶所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准据法调整,船员与中国船舶所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或称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同时指出,有效的海事行政监管措施有助于确认并统一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4.
胡大武 《法律科学》2011,(5):122-133
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章辉  沈赏 《行政与法》2010,(11):64-67
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民营中介")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服务主体。从历史上看,对于职业介绍服务的提供,大致经历了从国家垄断,到放松管制,再到彻底解除管制三个阶段。民营中介是劳动力市场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对于实现充分就业、补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不足和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下的家政工社会与法律保护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社会性别主流化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而与此同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家政工的社会与法律保护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大约有150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虽然家政服务业这种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得到政府的支持,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为许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岗位,但是,这些从业人员却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受到劳动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的应有保护。针对现行相关立法的缺漏与不足,社会各界应高度关注并积极应对,更新观念,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各种有效、配套的政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17.
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为标志,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攀上巅峰。然而,现有立法不能实现其预期,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契约自由规制不适度,突出表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制度中。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从外在与内在两个视角加以努力,以体系化的方法设计劳动合同制度,补足劳动合同制度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18.
黄蕾 《行政与法》2010,(9):108-110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因此,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改变劳动力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高校毕业生应通过《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通过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他们在就业中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9.
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德敏 《河北法学》2005,23(7):140-143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跨国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国内国际社会活动的能力与事实并存.依法律主体资格的唯一衡量标准——法是否直接赋予其权利义务,跨国公司享有国内法主体地位,但不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对法赋予跨国公司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分析须从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现实社会实践综合考量.作为国内国际社会的重要参加者,跨国公司对现有法律体系下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均有重大影响,这决定了其享有相应国内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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