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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3.
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当前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面临步骤不清以及依据、规则不明的困境,因而要重构其思路。首先应以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主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成立行政协议。其次若非对人身权的处罚或强制,行政机关皆可缔约,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再次,缔约行政机关未必是行政主体,但应有相应职权,并遵守程序和形式规定。复次,要分别双务协议与和解协议各自需遵守的规范,要求协议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审查有无民法上的效力瑕疵。最后,违法行政协议原则上无效。  相似文献   

5.
实践中人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存在较为模糊的认识.由于行政主体的多元性及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也存在多种模式.既可由有权机关采用违法确认书或在复议决定书、判决书中直接确认,也可由行政行为被撤销、改变或无效等问接方式确认.不同模式下,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主体、性质、标准、程序等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6.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协议是行政活动的一种体现方式,行政协议需要满足法律要求并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发挥作用。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当中,既有合同属性,同时也遵守契约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行政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对行政协议的有效性进行鉴定至关重要。目前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是关系到行政协议履行的重要因素,做好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并把握正确的认定标准,对提高行政协议的履行效果和避免行政协议履行出现争议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文章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对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8.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其设置的初衷在于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厘清司法确认的对象、选择可行的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确认的效力、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是构建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9.
周翠 《人民司法》2023,(16):84-94+101
<正>一、问题提出不独民事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要件以及司法确认能力有待澄清,而且行政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界定和司法确认亦引发争论。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依照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之间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这引发如下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与民事和解协议的区别何在?  相似文献   

10.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仅明确规定两种行政协议类型,地方关于行政协议的立法尽管在类型规定上更为多元,但却采用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授权说"作为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这种保守型的法定容许不仅与法院对于行政协议趋于开放的认定态度不相匹配,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有鉴于此,我国适宜在确立开放的容许性范围的同时,明确规定法定除外与性质除外,即通过反向排除的方式确定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然而,若要梳理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则需要将政府职能的公共性作为确定容许性范围的关键因素,并对公共性的强弱做进一步的区分。公共性本身较为抽象,因此,可以通过经济学理论关于公共物品强弱的划分来进行。由此,除了因法律效果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以外,那些具有强公共性的纯公共物品提供领域便只能由政府供给,也就是本质上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  相似文献   

11.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适当的协议的前提下,经调解无效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的手续,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其中审查环节成为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的关键。审查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作出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条例规定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能否确认并宣告婚姻无效没有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对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婚姻无效后果做了规定.并赋予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司法权力.上述<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后,法院开始受理申请...  相似文献   

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相似文献   

14.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文章认为我国应建立标准合同审查制度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并且探讨了在合同行政监管过程中不宜赋予行政监管机关无效合同确认权.针对合同行政监管中存在的合同效力的确认问题,文章提出了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涉及行政协议的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违法变更、解除五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从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上看,行政复议还应当增加行政协议生效与否等五种情形。基于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要求,应当确立合法性、合约性两个审查基准;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特点,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从行政协议争议的结构上看,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当遵循行政协议关系审查和行政协议行为审查的“双阶审查”方式。除了针对行政协议专门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复议决定方式外,还应当增加确认决定等行政协议复议决定方式。  相似文献   

17.
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多元的,并非一概撤销或确认无效。在一定条件下,违法行政行为可被治愈。治愈方式包括追认、补正及转换。《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不适应现实需要。作为权宜之计,应通过法律解释增加治愈制度;作为根本措施,应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规定治愈制度,同时删除《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应用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理论,有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精细化和行政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叶必丰 《法学研究》2006,28(2):57-69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协议的履行,则涉及行政协议的效力、实施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协议不仅适用于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也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与合作。但是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行政协议法为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19.
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其缔结的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合作。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并非偶然,其产生和发展既有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也体现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以及提升整体司法鉴定能力和执业水平。鉴于目前对于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概念、性质以及效力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区域合作中也还存在协议效力不明,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区域合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应当通过明确区域司法鉴定协议效力,厘清不同主体开展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界限范围等途径予以解决,同时还应抓住生态环境建设的机遇,加强环境司法鉴定领域的司法鉴定区域合作,逐步完善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20.
<正>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有受理审判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确认权和处理权。《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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