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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当前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面临步骤不清以及依据、规则不明的困境,因而要重构其思路。首先应以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主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成立行政协议。其次若非对人身权的处罚或强制,行政机关皆可缔约,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再次,缔约行政机关未必是行政主体,但应有相应职权,并遵守程序和形式规定。复次,要分别双务协议与和解协议各自需遵守的规范,要求协议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审查有无民法上的效力瑕疵。最后,违法行政协议原则上无效。  相似文献   

2.
方邑  陈家傲 《人民司法》2012,(18):43-45
行政机关以主体错误为由,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撤销重作行为;在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自行变更用人单位的职权,其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工伤认定,变更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时,应重新启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3.
李垒 《政治与法律》2012,(4):140-149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对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相似文献   

4.
于元祝 《人民司法》2012,(12):105-109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程序违法;而基于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应被吊销驾驶证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此作出吊销处罚在实体认定上并无不当。该处罚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无可撤销之内容,故应以确认违法判决回应行为人的撤销诉请。  相似文献   

5.
打造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是核心。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但现实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决定存在着行政主体违法自我纠错进行变更、撤销、废止其行政决定等必须尽快解决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6.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7.
凌维慈 《法律适用》2022,(1):116-123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第一号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案对行政协议实质标准提出了新的判断方式,最高院认为,所有要素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本质要素,目的 要素是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的辅助要素.对"行使行政职权"的判断,是以行政机关具有作出单方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为依据的,行政协议是对单方行政行为的替代.当行政协议订...  相似文献   

8.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由代表公权利的机关作出的,赋予公民、法人某种权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它的撤销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标准,改变和撤销该种行政行为需要贯穿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王太高 《法治研究》2010,48(12):14-19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相似文献   

10.
行政决定的效力本质上是不同社会主体对行政决定创设的权利义务所负担的特殊法定义务,可分三个方面:其一为基于行政程序的进行行政决定所取得的效力,是程序价值在行政决定效力上的体现;其二为基于法律评价行政决定应具有的效力,是法律和正义观念在行政决定效力上的体现;其三为法律与社会变迁对行政决定效力的影响,是情势变化对行政决定效力作用的结果。前者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积极形成行政法律秩序,后两者旨在维护法治与正义,保障私人合法权益或新生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协议的履行,则涉及行政协议的效力、实施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协议不仅适用于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也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与合作。但是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行政协议法为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12.
刘东 《时代法学》2013,(5):57-65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3.
责令限期拆除本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常见的执法手段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尽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性质保留了法律依据。基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二元化"结构,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则将其视为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诉性;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最终环节,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均视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4.
郑琳 《行政与法》2020,(4):92-100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相似文献   

15.
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而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权能,还应当包含封行政机关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权.行政检察制度改革应当成为未来检察改革的核心,并围绕法律监督权“程序性”、“准司法性”、“专门性”等特点,构建行政公诉、行政一般监督、行政立法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制度。  相似文献   

16.
行政立法不作为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行政立法不作为,是指特定行政立法机关未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未尽到合理的立法责任,在合适时间以合适的方式或者程序,展开立法创制、修订或废止活动的行为。行政立法不作为危及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立法机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控制行政立法不作为上,应该强化授权行政立法规则的完善以及妥当地处理好立法裁量权的使用,并加强行政自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对立法不作为的监督。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   

18.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顾盼  韩志明 《行政与法》2005,(10):81-8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行政诉讼法》却没有提供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的合理救济途径。本文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了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20.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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