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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盗伐林木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定性,应在正确把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与盗伐林木罪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罪数理论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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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取消,代之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文认为该罪对象及刑罚处罚中存在着一些的问题,致使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现受到阻碍,还违背了蕴含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的和谐刑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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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 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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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倪某某,于2007年元月被某县林业局聘用为公益林护林员,同时被乡林业站聘用为该站工作人员。200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倪某某接受乡林业站站长安排和指派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倪某某使用县林业局下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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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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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兰花"获刑惹争议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卢氏县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看到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2016年4月22日上午,卢氏县农民秦某看到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长着类似兰花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卢氏县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花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来,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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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如何排除,其实存在着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获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对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国家刑罚权有益,但却以破坏法治秩序和侵犯公民的权利为代价。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因此,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水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包括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的排除两个方面。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将非法获得的被告人自白作为排除重点并不断发展与完善。不但以刑讯、暴力威胁手段所获得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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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是林木林地唯一的合法证件,所有涉及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地征占用等林事活动,都要凭林权证办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如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广大林农对林权证的法律特征没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使林权证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林权涵义分析入手,对林权证具有的法律特征加以界定,以期林权证更好的发挥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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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胡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胡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只蜂猴。后由于不想继续饲养,便在网上发布了出售蜂猴的帖子。11月18日19时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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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刑法》所称“珍贵树木”,有观点认为,必须是野生(自然生长)的,种植的珍贵树木不是刑法所称“珍贵树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其主要理由是: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珍贵树木,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对此,应理解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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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论不同国家与地区还是统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立法选择。而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采纳与否,直接体现了国家刑事司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取向上的侧重点以及利益选择,与该国的法律传统、法律观念以及时代背景都是密不可分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论不同国家与地区还是统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立法选择。而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采纳与否,直接体现了国家刑事司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取向上的侧重点以及利益选择,与该国的法律传统、法律观念以及时代背景都是密不可分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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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构成该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还判决胡某在其户籍地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保护公益劳动352天,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造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死亡的损失。该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E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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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证据运用实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木作为国家的宝贵资源,正面临着因乱砍溢伐而遭受破坏的危险,其中因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破坏的案件为数不少。在此,笔者将就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有关证据方面的实务操作进行以下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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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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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侵犯相关人基本权利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毒树之果”不应属于排除范围。非法证据的排除只应限定在该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方面不具有可采性,其效力并不及于其他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赖于“二元式”裁判结构的建立;有赖于科学的动议、听证和裁判程序的建立;有赖于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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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医师执业资格的被告人私设诊所治疗多名发热患者后,相关患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法院可综合考量被告人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接诊发热患者人数、确诊人数以及被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人数等,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而对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