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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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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少琼 《中国司法》2004,(12):70-7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出现,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给土地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变化,同时标志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新型法律行为的产生。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呢?只有明确界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后,我们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容、履行、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及其调整手段,从而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一、当前对土地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认识当前在我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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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3.
《担保法》第34条将“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列为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房地产交易、借贷等经济行为常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取得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通常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1、依出让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相似文献   

4.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邹挺骞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点所谓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即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其授权的机关,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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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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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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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各地辟设经济技术、高新技术等开发区的热潮方兴未艾。从而,与此紧密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已成为开发经营的重要项目。因此,研究和探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关系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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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处理唐国华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速度与面积也大幅度增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除了依据有关基本法律以外,具体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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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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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c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这种合同签订履行象信贷合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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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法律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第一种是行政合同说;第二种是民事合同说。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须先明确行政合同的涵义。一、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或政府合同。长期以来,它是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界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是没有“行政合同”这一提法的,凡是涉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都统称为“政府合同”或“采购合同”。确切地说,只有大陆法系存在“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国,以“公务理论”(合同与公务有关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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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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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订的就国家将国土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它是实现土地“出让”这一行为的法律工具。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行政法学界认为该类合同是行政合同,而民法学界则认为它是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将其归结为行政合同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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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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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变更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并要求一定的土地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只能通过政府依据土地使用计划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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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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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刘剑飚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旬称《暂行来例》)发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论,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少数人特别是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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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 《中国法律》2012,(1):34-36,97
国企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土地资产处置则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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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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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为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使有些问题尚不明确,本文试图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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