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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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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格证据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以及不良品格证据是否应被采纳或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对国外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制度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采纳,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要求的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规则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证据法,现行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中又不包含品格证据,以致司法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品格证据的运用尚缺乏法律依据的有力支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运用品格证据在程序上也不尽规范、统一;形成的文件、制度散见于所制定的若干意见和规定中,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较难全面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较多运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它主要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学校和社区对其评价,其行为倾向、心理特征、诚实善良或欺诈自私等优良或不良的品格内容。  相似文献   

3.
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定义为:证明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的品格特征的证据,即引人注目的专属于某个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的总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定性及采纳规则。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态势,逮捕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逮捕制度的建构应立足于程序保障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其证据要件、罪行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都应有别于对成年人的逮捕条件,同时完善逮捕决定程序的司法属性,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扩大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率。  相似文献   

5.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律师辩护权,然而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或者有效辩护。有鉴于此,反思《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性质,缺少程序性制裁要件是强制性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的关键区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强制辩护会损及未成年人的自主权与选择权,但强制辩护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及维护司法正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合同制度和专职律师制度,实现强制辩护的制度功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然而未成年人证词在刑事诉讼中应用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在以往的研究中,未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未成年证人的证言进行区分研究,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不同性。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应以证明过程为进路,在符合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刑法来进行研究,同时引入社会控制理论对未成年人不法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鉴于未成年人年龄范围较大,现阶段对其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应用中难以统一标准。在改进路径方面,应当从限制未成年人证词应用、建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制度、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合法性和完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补强五个方面出发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缓诉制度中的运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在决定对其是否适用缓诉以及缓诉的结果上有重要影响。借鉴国外有关的立法及司法经验,阐述了品格证据在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缓诉制度中的具体运用,尤其界定了前科劣迹的范围,论证了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的主体、内容、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梳理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实践中被作为品格证据使用的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心理测试结论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品格证据。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有证据资格,但不等同于品格证据。可以把社会调查报告分解成品格证据、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以确定其可采性,然后根据其证明对象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分别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里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9.
提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适用率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司法机关可以不必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继续学业和在家庭生活,避免其在羁押场所受到交叉感染;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是推进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人道化的必要措施。但由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并不是很高。如何把握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尺度,对取保候审的风险该如何评估,成为实施这项改革措施的障碍。文章认为,只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或阻挠审判的进行,且在被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对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颇为严重,并呈现出日益增长的势头。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为393543人,自1999年至2005年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2.87%。大量的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其不良心理因素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类未成年犯罪人简单地处以刑罚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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