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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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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羁押与非羁押两类快速办理模式。羁押模式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而非羁押模式能够经得起立法及司法的检验。总体上要求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快速审查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相似文献   

2.
醉驾入刑已多年,虽然刑事实体法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效果,但醉驾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且实体法严厉规制方式已经产生边际效应。在醉驾案件中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一方面可以为解决醉驾入刑导致犯罪圈过大的问题提供相应的程序出罪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醉驾等轻罪案件区别于重罪案件在审前阶段的繁简分流。目前,醉驾案件还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标准不完善,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狭窄,行刑衔接不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使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统一和完善醉驾案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将公共利益纳入起诉合目的性的考量范围,进一步协调行刑衔接关系,并构建适用于醉驾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犯罪化,是在我国进入机动化社会和媒体社会后民意与风险社会理论相遇的产物。醉驾入刑给醉驾法律增加了不少刚性,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使醉驾入刑的法律目的遭受侵蚀。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整体偏严导致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形遭到漠视,公检法需要回归法律场域,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功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正确定罪量刑,以对冲醉驾案件查处的过度刚性。  相似文献   

4.
醉酒驾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刑法》,意味着醉驾入刑的法治化,这将从根本上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对治理这一社会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公安民警在查处醉酒入刑的执法过程中应遵守程序,严格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来维护醉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醉驾入刑下警察规范执法的策略有: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民警培训和投入精密查处设备。  相似文献   

5.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醉驾是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案件下降的大背景下,醉驾入刑三年来广州醉驾案件数量未见减少,且有犯罪主体外地化、犯罪空间郊区化的特点。对此应采取特殊预防、调整执法空间、培育代驾的针对性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相似文献   

7.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不少违法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警察执行公务受阻、受扰,甚而受到人身和名誉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警察执法、社会秩序的一大问题。可以说,有效保障醉驾入刑下的警察执法权益已成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和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有力举措。当前,醉驾入刑下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主要有:加强立法保护、设立维权专门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警察防范能力。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相似文献   

10.
醉驾入刑门槛低,导致许多无需刑事处罚的醉驾案都充斥到诉讼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纵使许多案件适用缓免刑,因缺乏后续有效措施,未能真正实现教育与惩戒的目的,反而创造了大量"标签"人群。在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背景下,适时引入附条件起诉制度,采用非刑罚化处罚方式,进行针对性地教育和惩戒,既减少犯罪标签对驾驶者的影响,又实现审前分流的功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相似文献   

12.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不仅仅是要惩罚出现醉驾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同时还包括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来遏制醉驾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当时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一律再进行抽血检测,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及时地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同时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14.
“醉驾入刑”目的在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催生了汽车代驾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汽车代驾行业缺乏严格管理,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准入门槛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隐藏了一些犯罪因素。公安部门对汽车代驾应当重视,采取严格行业管理,对代驾人员实行信息备案、进行考核培训等措施,积极预防代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犯罪。  相似文献   

15.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  相似文献   

16.
短期自由刑是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方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短期自由刑之"短期"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短期自由刑之"刑"应以宣告刑为原则,以执行刑为例外和补充。短期自由刑存在时间短、教育改造效果差、累犯率和再犯率高的弊端,但同时短期自由刑又具有适应刑罚个别化、轻缓化的功能。我国应当保留短期自由刑,但应当对其进行改良。我国应采取避免或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执行以及改善短期自由刑执行的条件等措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相似文献   

17.
醉驾入刑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案件同比下降四成多,而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已经日渐显现。吸食毒品后,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以致诱发交通事故,其危害性极大。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而对于毒驾,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制。为此,应尽快出台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及量刑标准;应明确规定毒驾为犯罪。此外,在执法实践中,要健全毒驾检测、查处机制,加强禁酒驾、禁毒驾宣传,强化驾驶员源头监管,加强有针对性的路检路查,最大限度地杜绝酒驾、毒驾。  相似文献   

18.
由“吸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呈日益增长且难以遏制的态势。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推动“毒驾入刑”和查处“吸毒驾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务院在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曾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与“醉驾”相比,“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本文以同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从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对“吸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9.
在"醉驾"案件中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醉驾"主刑刑种单一并且偏低以及逮捕措施在醉驾案件中无法适用导致公检法机关进退两难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将包括醉驾、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直接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0.
为有效遏制因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醉驾的规定仍然存在删除了醉酒驾驶的情节限制要件、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和犯罪场所没有与交通肇事罪有效衔接、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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