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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立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3,(2):76-83
目前,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工作存在着误区和盲区,导致出现被执行对象脱漏管的现象。通过对J市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发现该地区尚未形成全流程的闭环监管体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漏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建议强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具体执行中的惩戒激励机制,如强化执行惩戒措施、执行激励机制;优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交付执行的程序衔接机制,如完善交付执行的责任链条、畅通执行信息的流转渠道;固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实际执行的横向协作机制,如完善刑罚执行工作机制、畅通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渠道等,推动形成完备的执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吴平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1)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笔者曾撰文①予以探讨。限于篇幅,尚有若干有必要一议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方面的问题未能在该文涉及,故撰本文续议之。一、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3.
贾洛川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
罪犯申诉权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以及对监狱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向有关机关、部门申诉理由,并提请重新处理的权利。罪犯申诉权可分为刑事申诉权和行政申诉权。罪犯申诉权保障具有法理、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当下罪犯申诉权保障的制约瓶颈主要是:立法上不够完善,监狱干警不当的执法理念和行为影响罪犯申诉权的保障,罪犯中对待申诉权的两极化心理给罪犯申诉权保障造成困局,监狱高度封闭的环境致使外界对监狱狱务不了解,导致监督乏力。在新形势下要切实保障罪犯申诉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罪犯申诉权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注重分析、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理顺与罪犯申诉权保障相关领域的关系,完善罪犯申诉权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其适用范围。然而现实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导致被执行人难以监管。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增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刑事义务,不仅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又变相地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且于法无据,并且还有违国际公约的精神。一些地方文件的变通又损害了上层次规范的严肃性。对于现实中的这种困惑,从长远和宏观的战略眼光来看,应于刑法中设立社区服务刑,并且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评析学界针对在数罪被判处数个有期徒刑、拘役中既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也有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起始时间的计算这一司法难题所提出的三种解决办法的基础上 ,认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从合并处罚后的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 相似文献
6.
褚耿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171-175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在立法及适用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及减刑的适用,应引起刑事立法及理论研究的重视。 相似文献
7.
李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4):10-13
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就判处自由刑的罪犯而论,罪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罪犯作为一国公民,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罪犯作为被矫正对象享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尊重罪犯权利就是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试论罪犯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12-14
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 ,就判处自由刑的罪犯而论 ,罪犯作为人 ,享有基本的人权 ;罪犯作为一国公民 ,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 ;罪犯作为被矫正对象享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 ,尊重罪犯权利就是对人类权利的尊重 ,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陈玉祥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31-132
一、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内容及途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狱等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法律监督。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至今唯一的对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及监督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0.
罪犯权利新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征军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4):21-24
本文根据罪犯权利存在的形态将罪犯权利解构为罪犯的特有权利和罪犯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文章认为监狱行刑产生了罪犯的特有权利并对罪犯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文章论述了影响罪犯权利内容及其实现的各种行刑因素.笔者认为本文对建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及刑罚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罪犯身体健康权的缺损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闵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5-7
罪犯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身体健康权是罪犯的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但在实践中,罪犯的身体健康权存在着种种缺损。罪犯的身体健康权的缺损应通过刑罚处罚、行政处分、民事损害赔偿和刑事赔偿等主要手段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2.
陈文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4):12-15
劳动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权的体现;从罪犯人权的角度,劳动报酬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在预防罪犯重新犯罪上起着积极作用,它是赔偿被害人的需要,劳动报酬基础上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3.
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心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于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3):39-44
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强 ,所涉社会关系复杂 ,犯罪者身份特殊 ,其侦查与一般侦查有较大不同 ,它具有政治性、风险性、活性对抗成分多和须承受多方压力等特点。因此侦查人员常会有“两难”心境和各种消极心理 ,他们须具备特殊的专业心理素质。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心理是侦查专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对其研究可包括特殊意义、基本品质、职业心理测试培训和实践中的心理障碍及调适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古文化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2-16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可以分为“犯罪本意”和“非犯罪本意的意志”。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则构成犯罪未遂。在犯罪本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当犯罪人的非犯罪本意的意志出现后,也可以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但这仍然构成犯罪未遂,而不是构成犯罪中止。由于“非犯罪本意的意志”也属于意志因素,所以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既有意志以外的原因也有意志以内的原因。对我国刑法23条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做狭义的理解,即它应当是指“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 相似文献
15.
罪犯劳动权的特殊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8-10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罪犯作为人,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劳动权。但罪犯作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特殊劳动力,监狱企业作为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技能培训基地的特殊企业,罪犯与监狱企业之间形成的必然是一种特殊的监管与被监管、强制与被强制的生产关系,因此罪犯劳动权必然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万志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我国刑法学界对没收财产刑的实质内容长期缺乏清晰认识,这源于对其所剥夺的"财产"未能有深入认识。在法律上,财产的本质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是物的上位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实质是对犯罪人的私有财产权的剥夺,而非仅仅是对特定之物的剥夺。只有深入了解到这一点,才能理解没收财产刑超出了刑罚的正当化根基范围,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摈弃。 相似文献
17.
也谈犯罪心理痕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傅晓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6):40-43
犯罪心理痕迹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条件下 ,会客观反映犯罪分子心理活动的历程及个性特征。在侦查工作中 ,研究和应用犯罪心理痕迹 ,对分析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以及“刻画”犯罪分子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8.
李金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4):40-42
罪犯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 ,是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高发群体。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稳定罪犯改造情绪和监狱改造秩序的需要 ;是提高罪犯素质 ,适应再社会化后的需要。《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实施的研究与实验》采用“质的研究”方法 ,从理论上着重研究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内涵、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 ;从实践上着重探索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实施的方法、途径和模式。 相似文献
19.
闵征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2):14-17
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人权的本质特征是阶级性;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人权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保障依此原理,罪犯人权保障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不能脱离监狱职能谈保护罪犯人权,要在坚持惩罚和改造的前提下保障罪犯的人权。要将罪犯人权保障纳入法制轨道,同时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监狱机关和监狱干警在罪犯人权保障事业中,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履行更多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