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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要2001年10月,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声称,他在1999年12月借了陈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后分两次还清借款,但未按约定还利息,就给对方写了一份证明后要回了借条。后来陈某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有李某借其2000元人民币、月息20元、借期共10个月以及李某签名、盖章和保人签名等内容,要求李某如约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对此借条提出质疑,声称借款人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两个保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但没有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事实,该借条是陈某伪造的,遂以陈某侵权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借条送到我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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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20日,杜寿向某市农村 信用社借款43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潘林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当日,潘林与 贷款人某市农村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 款保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保证人承 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为止”。后来,该笔借款到期 后,债务人杜寿不能清偿本和息。债权人 于2003年11月7日以债务人杜寿和保证 人潘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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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借贷又担保朋友生纠纷原告黄龙飞与三被告吕良、李靖生、黄马生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14日,被告吕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不计利息,约定借期为20个月,每月归还1万元。被告李靖生在被告吕良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担保,被告黄马生在该借条上签署"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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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系搞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1999年12月,经朋友担保,他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8个月。今年3月25日晚,张某来到李某家,谎称还钱,要李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李某拿出借条给张某查看,张某在拿到借条后随即拨出携带尖刀,威胁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李某只得让张某逃走。张某抢得借条后,即将其销毁。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抢夺的借条只是一种债权凭证,本身不属于财物。而抢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不一定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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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以张某于1999年1月1日所写的“向林某借人民币157800元,至1999年3月30日止还清”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张某,张某辩称除本金10万元及其后的1100元外,其余都是每季度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计形成,并提供了1998年3月10日、6月1日、9月1日、10月1日借据或欠据4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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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3日,二人在临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06年4月26日,张某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期限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5月2日),张某。同年5月25日,张某又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张某。2010年5月26日,卢某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肆佰万元及利息。临沭县人民法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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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张某、雷某原系夫妻关系,黄某甲系张某前妻雷某的姨父,谭某系张某的姐夫。2015年2月27日,张某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出具借条,张某未归还本金。2016年以来,张某、雷某在银行有大额定期存款且基本保持在20~30万元之间,张某自述购房时因银行贷款利息高未向银行贷款,张某夫妻二人曾偿还无息房屋装修借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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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陈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审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陈某在2002年8月20日以前还清借款13126元及利息给李某。事后,陈某一直未上诉并履行判决,李某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3年6月,李某见陈某久拖不还,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又无期限终止等特殊情况,遂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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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某,中共党员,某市城区某派出所民警。2003年12月,刘某的朋友张某(刘某所在派出所辖区内某宾馆承包人)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月息100‰,利息按月支付,至2004年5月张某还清本息。2004年6月,张某又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月息50‰,至2004年8月还清本息。刘某两次借款给张某共计获得高额利息13000元。①2005年1月15日,群众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张某经营的宾馆从事色情活动,“110”指挥中心指令刘某所在派出所出警查处,刘某从本所其他民警处得知该警情后,当即给张某打电话通风报信,致使警情泄露。分歧意见纪检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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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8月11日、10月30日,被告刘雨、李玲夫妇分两次向刘文借款36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为不定期借款。2002年底刘文与刘雨、李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重新向刘文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期一年,利率不变。2003年初,刘文死亡,其妻李真持借条向刘雨、李玲夫妻多次索要借款。但刘、李二人却以“债权人刘文已死亡,人死债烂,债务人已无义务偿还此笔借款”为由拒不偿还,虽经中间人多次调解,亦无结果。李真遂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向李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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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钱某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于1995年8月10日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万元。1996年3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欠原告本息13500元,当时被告仅付给1000元,余下的12500元由被告立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规定月利息为5%。1997年4月原告起诉被告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2000年7月5日前还清欠原告款共计2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80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要求。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魏某某于2000年7月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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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7日,某乡的面粉加工厂,制油厂经县工商管理局批准成立,同日领取了营业执照。面粉加工厂与制油厂的法定代表人由孙某一人担任。1988年12月25日,孙某以面粉加工厂的名义欲向银行营业所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生产,借款期限1年。乡粮库为面粉加工厂担保,在担保借款协议书上盖了粮库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姜某名章。但孙某在借款时,在借款担保契约的借款单位栏内写的是制油厂,并盖着制油厂财务专用章,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银行营业所见担保借款协议书与借款担保契约上的借款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请求孙某改写借款担保契约。孙某以自己是两个厂的法定代表人,用哪个厂名借款都一样为由未更改借款单位。营业所亦未严格要求,孙某以制油厂的名义借款5万元。制油厂借款期满后未还。198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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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0000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0000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000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0000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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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信用社主任出具借条未收款被诉至法院
2006年2月7日,原告吴雄以自己的名义向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锡勒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锡勒信用社)借款21400元;同年2月17日,吴雄分别以吴迎庆、吴日忠的名义向锡勒信用社各借款30000元;3月13日,吴雄继续以吴日忠的名义借款30000元;4月20日,吴雄又分别以刘玉芬、李占海、李占有、李占全、孙树梅的名义向锡勒信用社各借款30000元不等,上述借款累计251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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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0日,杨某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用其于同年10月10日存入信用社的15万元一年期存款作抵押,向信用社借款ZO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杨某在该笔存款储蓄卡的银行留存联上注明:“此笔存款及利息,从12月10日起不提前支取,不作抵押,用于抵本人欠信用社贷款”。当天,杨某又伪造了一份信用社给信托投资公司的承诺书(写明:保证杨某在贵部贷款偿还以前不予挂失和提前支取),用该笔存款的存款单向信托投资公司出质借款13.5万元,借款期为6个月。杨某向信用社的借款期满后,信用社于97年12月29日将已到期的15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