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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铜梁火龙”的商标注册开辟了商标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申请人、注册商标、权利实施以及在先权利保护与歧视使用禁止等诸制度需在我国予以建构,我国将修改的商标法也应肯认该模式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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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再思考——以西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兼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囿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产品或作品;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尚未公开的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传统技艺。商标与地理标志也只能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模式不能承载之重,更在于知识产权固有的制度缺陷性,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只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可能导致知识与资源严重的商业化。因而,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宗旨,应遵循多元化思路,注重知识产权框架之外的其他方法,如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完善防盗用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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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析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极其广泛,时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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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学》2007,(9)
采用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模式选择,它具有诸多优势: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实践中已经存在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完全可行的,其中存在商标法适用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在商标法中增设专门条款的方式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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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认可了知识产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传承、高效利用的一条路径.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受现代文明的影响、流行文化的冲击、商业利益的驱使,其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纠纷日益增多,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具有内源性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行性,主要的路径包括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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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意味着商品品质、服务质量,在越来越注重商标保护的今天,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法律制度却仍停留在原有的层面,使得某些商标侵权行为无法受到刑事制裁。本文试从商标权刑法保护的角度去探讨如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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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是为了解决商标混淆理论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商标侵权制度一般强调保护商标识别的唯一性,而商标淡化制度是对有务件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提供保护,以此类商标识别性的强度为着眼点,从而不同于商标权保护制度.建立在商标权保护理论之上的广告功能变迁说、表彰功能变迁说和商标显著性保护说都不能揭示商标淡化制度的实质.商标权人的商誉、社会购买秩序利益以及国家战略利益共同构成了商标淡化制度保护的实质.三者各居其位,保持均衡,商标淡化制度适用的主体性要件也因此得以构成.因商标淡化制度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故宜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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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商标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如何加强和完善商标权的保护,是商标理论中的重要研究课题。对商标权的保护,往往是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一定的禁止权来实现的。从正面讲,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相应地,从反面讲,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能排斥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却不能排斥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但在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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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进行原则性规定。通过对该法第44条解读,分析了知识产权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决条件。宁夏回族山花儿是首批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族艺术瑰宝,知识产权保护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主要的路径包括著作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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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模式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将有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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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由此迎来自我更新的契机.我国对于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以公法为主,私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数字环境下文化遗产及其元素的利用较强地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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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公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私法的引入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间的特性和关系决定了知识产权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主体和客体保护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此,本文结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模式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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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四种方式.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现实需要,符合正义和秩序的需要.借鉴国际立法情况和我国实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在加强行政保护的同时,重视创建知识产权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泉、表达和利益,调动民间积极性,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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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一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权利性质的探讨。在概括介绍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权利说、传统资源权说、知识产权说、土著产权扩张说等学说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现有民事权利中最为近似的知识产权的差异,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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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私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权利主体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及利用限制制度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对外国主体开发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对本国主体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采法定许可原则。保障利益分享的制度模式应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义务,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可以利用"第三部门"来实现。从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确立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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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因为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诸多特殊属性,加之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并不保护民间文学或者并不对民间文学赋予特别的保护。虽然诸如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可以赋予民间文学作品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民间文学的自身属性导致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不适应性。例如,建立在个体作者基础上的传统版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保护的不足呼唤民间文学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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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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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