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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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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海清 《时代法学》2009,7(4):107-112,120
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是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拿破仑战争”到“一战”,再到“二战”,文化遗产所遭受的严重毁损和流失客观上导致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萌芽、形成与发展。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在历史演进中,以禁止战时掠夺为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扩大保护范围、加重保护责任、加强保护措施,从而得以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入手,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3.
罗美连 《法制与社会》2012,(36):225-227
本文通过对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其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找出原因,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几点建议:一方面,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通过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以明确权利主体、保障传承人的地位和利益、建立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合理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艳  肖京雨 《法学杂志》2007,28(5):65-67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受国际公约保护的又一崭新领域.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类型、保护目的、法律保护机制等,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和基础理论,也关系着保护标准和水平,以及法律实施效果等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5.
盘淼 《法制与社会》2014,(5):216-218
健全法律保护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指导下,积极探索地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尽早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建立生态和谐文化的生存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合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李斌 《行政与法》2013,(1):52-55
我国是世界遗产大国,世界遗产数量众多,对世界文化遗产如何保护与利用,是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双世遗"武夷山为样本,从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树立科学理念、推动多元参与、强化法律约束、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注重人才培养等相关对策,以期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相似文献   

7.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是国家坚持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宏观分析,针对当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仔细梳理,并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能够早日完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分析入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效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9.
本文结合当前中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对国内外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理念及立法模式等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指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注重基本问题的研究,系统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应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李宗辉 《知识产权》2005,15(6):54-57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维护中华文明之必须,也是我们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是人类既有精神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以精神成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如何,我国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怎样,知识产权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本文着力探讨的问题.笔者也希望可以借助这种探讨促进理论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整体性思考.  相似文献   

11.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12.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12,(5):99-106
宪法对家庭的保护意味着既禁止国家对其实施直接侵害,又要求国家颁布法律以落实宪法精神。《婚姻法》作为规范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其关于家庭的制度构建及完善直接影响着公民家庭权益的实现。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家庭形式多元化与子女利益最大化之理念,弥补传统法的缺陷,完善家庭扶养制度,实现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的互为补充;拓展家庭的法律内涵,赋予同居伴侣平等的家庭权益保护;健全人工生殖规范,明确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善家庭暴力的防治立法,让家庭和谐在私法自治与公权干预的最佳平衡间实现。  相似文献   

14.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在公权保护之外予以私权保护,私权保护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与弘扬。在具体权利的构建上,应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需要得到尊重,享有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的权利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不适当使用和贬损性使用的权利;经济权利不宜过分强调,经济权利的授予与权利行使以惠益分享为原则,还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予以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相似文献   

16.
刘斌  徐珍 《行政与法》2010,(11):93-95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法律保护制度。在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切实保护商号,不仅要正确认识商号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保护现状,更重要还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号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7.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江帆 《现代法学》2007,29(2):84-90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相似文献   

18.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19.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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