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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滥觞。在我看来,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逐步成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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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20年历史了。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各地检察机关也先后根据审判的需要,着手试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指定管辖,即:指定与设立的少年庭相应的基层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捕诉工作,如:上海市在每个基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有行政编制的未检科,南京市检察机关也在2001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指定管辖的试点。本文在对现有少年司法体制上构建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必要性-9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就改进现行的未检工作体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决策者及未检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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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的发源地,上海检察机关对保护处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以M区2016-2017年罪错少年违法情况数据统计为研究样本,从保护处分的基础理论、实践探索、制度设计、配套体系等角度,探索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从建立触法少年情况的信息反馈共享平台、设立分类处遇流程,配套强制性保护处分措施的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机制等方面健全多样化的保护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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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保护”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在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固有矛盾间取得平衡,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运用批捕权、公诉权、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改革检察工作方式,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实现“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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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但是,该程序对和解案件范围的限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的特殊性,将引发新法实施后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新法规范的冲突。协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与新法和解程序之间的冲突,应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范围、程序作扩充性解释,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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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从上海市检察院获悉,全国首家省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立,该处将统一指导、协调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各项探索创新工作。目前,上海市已形成区县基层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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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是上海市检察机关专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这一机构的设置,对推动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反映这一工作的机构名称也应更加科学与规范。目前,人们对于未检工作的称谓不尽相同,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之外,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少年刑事检察”、“少年案件检察”等。为了统一、规范名称,达到名符其实,笔者认为;现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这一称谓,值得商榷,理由如下:一、未成年人的范畴大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对象的范畴众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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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少年司法制度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少年法庭以来,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已建立将近3000个少年法庭。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外,还试办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全国检察系统已配备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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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我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且适用的诉讼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此时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从而降低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建议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弥补上述缺陷,充分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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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6)
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提出刑事和解概念,允许特定轻微公诉案件纳入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有机结合,对于未成年人仍参照一般刑事和解的规定,在案件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特别处理,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各地适用情况和效果不一,严重制约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发展。针对目前突出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混乱、参与调解主体不明、轻视教育改造目的、社会调查程序虚置、程序衔接困难等问题,借鉴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相关模式,在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监督体系、细化量刑标准、保障和解效果、专项社区矫正等方面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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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并不高,这其中有制度和制度层面以外的妨碍因素。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增设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从增加特别告知、人格调查、社会调查诉前听证、法律援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审查起诉程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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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远远还没有完善到只需墨守成规的时候,当前,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年9月)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将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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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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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犯罪人群特定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网络化等新的特征。虽然各地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探索出了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思路,但这些检察工作的新思路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效果远未达到预期目标。延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基于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提出的新路径,通过延伸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触角,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并将其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关爱及宣传工作中,形成系统性、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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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呼唤迷途的孩子——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探索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纪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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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未成年人的“优越社会地位”,德国立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VOM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建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基础上的VOM制度,遵循区别原则,契合VOM制度关注“被害人”目的,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亦区别于其他恢复性司法项目。较之于成年人案件,VOM制度可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且检察官提起未成年人案件之刑事调解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限制。未成年人VOM制度的独立性地位能够保障调解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与司法机关关系过于疏远而带来合作不畅的弊端。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机构的多样化与相对独立性在有序竞争规则的保障下能够为未成年人案件提供适格的调解服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取彼之长,补己之短,以此为鉴,可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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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法院系统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借鉴国外少年司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成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十年来,少年法庭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一)组织机构发展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组织体系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与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原因的特殊性,改革创新,开展审判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指导下,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建设发展很快,1988年5月,全国就有少年法庭100多个,1990年6月增至862个,到1992年6月,已达2763个.其数量和普及面已大体上与最早建立少年法庭的美国相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