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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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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型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严重违反法定义务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的逮捕。“变更型逮捕”性质上仍然是一种逮捕措施,它的目的在于保全刑事审判及执行的进行,因此它必须符合一般逮捕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只表明其具备了一般逮捕中的必要性条件,对其是否采用逮捕,还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只有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一般逮捕的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变更型逮捕”。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逮捕措施是刑事诉讼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抽样的300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学实证分析发现,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外,其是否涉嫌严重犯罪以及是否存在如自首、坦白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于司法机关是否对其适用逮捕措施存在显著相关性。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所受损害越严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概率就越大,相对而言其是否认罪认罚对逮捕的影响便有所式微。可借鉴"报应补偿"理论解释这一现象,认罪认罚制度在未来将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主干,应充分发挥其程序性利益供给效能,在完善制度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改变司法机关审查逮捕的考量思路。  相似文献   

3.
根据宪法37条第2款,第129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7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意见,是否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前提、程序、实质三个要件入手加强对逮捕适用的程序控制。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因忽视“犯罪嫌疑人在案”这一隐性的逮捕前提性条件而导致的“空捕”现象,应明确其为非法逮捕。在逮捕的程序要件上,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责任担当,自觉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逮捕的必备程序要件,未经讯问,不批捕。在逮捕的实质要件上,应明确必要性要件之地位以及其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关系,对实质要件坚持“四要件”体系,即:(1)证据要件;(2)刑罚要件;(3)社会危险性要件;(4)必要性要件。至于迳行逮捕,其社会危险性是法律拟制而非推定,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亦无法推翻,只能从合法性角度展开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似文献   

5.
逮捕措施的刑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充分适用,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的原因。逮捕质量考核标准和外来人口犯罪问题是导致逮捕刑罚条件被忽略的深层次原因。为保障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羁押,应重构逮捕条件体系、确立不定期逮捕期限制度、进一步深化量刑改革。  相似文献   

6.
经过考察近十年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情况,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审前大量羁押的现象普遍存在,逮捕率居高不下。我们试图通过分析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并进而预测逮捕适用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当前逮捕措施在适用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得到落实,逮捕条件掌握得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也存在着公安机关撤销和变更逮捕措施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制度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制度以及逮捕的执行制度。 关键词:逮捕措施 适用 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批捕权既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也是检察权制衡侦查权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批捕后随意变更(本文中的"变更"均包括"撤销")强制措施的情况屡有发生,且在变更逮捕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变更逮捕措施随意、变更逮捕时违反法定通知程序等。鉴于此,有必要将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纳入程序正当化的视野进行审视,增设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报批程序,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同时应探索建立"通知被害人"制度,保障被害人在变更逮捕措施程序中的参与权。  相似文献   

9.
逮捕条件的再修改,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逮捕和羁押,适当放宽逮捕的证据条件,严格控制羁押时限,建立健全轻微犯罪的审判前非羁押机制,建立健全被羁押人权利保障制度,抑制逮捕需求,同时与其他强制措施的修改整体协调,通盘谋划,保障逮捕三个条件的内在关联性,发挥逮捕其他两个限定条件区别不同性质犯罪、分流不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犯罪嫌疑人的功能,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打击严重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以实现社会安全状态下的低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0.
法律所规定的逮捕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执行,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以实证分析的方式,通过对各个要件在决定逮捕时所起的作用分析,本文认为逮捕的三条件中,有证据证实的条件被严格执行,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在实践中被严重忽略,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存在被夸大的迹象。  相似文献   

11.
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2.
附条件逮捕是一种特殊的逮捕工作制度,其适用的证据条件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适用的证明标准非一般证明标准,而是例外证明标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但本质上它仍属普通逮捕范畴。附条件逮捕具有一般逮捕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它也提高了一般逮捕证据条件的证明标准,强化了定期审查与侦查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捕等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应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通过对法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规定逐项进行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4.
新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细化了逮捕的条件,改进逮捕审查程序,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捕后立即执行,检察机关承担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将监视居住改造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凡此种种,修改的价值核心均为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映审前羁押状况的"逮捕率"始终居高不下。作为批准、决定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之一,"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实际适用中存在诸多困难,致其在抑制审前羁押膨胀上作用的局限。只有严把"逮捕必要性"的适用条件,抑制其规则的内外因素,才能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6.
逮捕条件的适用难题有三:一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和“现实危险”如何判断;二是对径行逮捕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以及是否只要曾经故意犯罪就应当逮捕;三是对违规转捕是否需要审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身的合法性。破解的对策是心存正义并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社会危险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种综合全案证据的刑罚预期,曾经故意犯罪的需要全面考虑前罪性质、与后罪时间间隔,以及后罪的行为的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违规转捕应当审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7.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逮捕本身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但不当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逮捕制度的合理性尤为重要。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尚有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径行逮捕制度,旨在明确逮捕条件,增加可操作性.但径行逮捕的三类情形不好把握,司法适用存在争议和疑难,与限制和减少未决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立法意图相悖.径行逮捕也与世界通行的羁押法规则不一致,堪称比较法上的孤例.这一修改并不妥当,应取消这类径行逮捕的规定,逮捕的适用应充分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逮捕程序运行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北京市率先试行附条件逮捕程序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印证了附条件逮捕程序有利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也发现该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明确、侦查机关重视不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亟需采取相应举措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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