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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尤其是定罪活动的法治化,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在复杂的“找法”活动中,司法水平之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找到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法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  相似文献   

2.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刑法性质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争议焦点在于以兜底条款定罪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汪建中的行为与列举条款是否具有同质性。我国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存在有其必然性,解释时必须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依据列举条款发现兜底条款的内涵和外延,考察相关行为与列举条款的同质性,按照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将已发生的案件事实涵摄到其应有的范围。抢帽子交易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列举条款具有同质性。  相似文献   

3.
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4.
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梁根林 《法律科学》2004,22(1):19-30
刑法合宪审查是实现刑事法治、推进宪政进程的重要方面。刑法合宪审查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立足基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传统的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而且能够延伸出崭新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机能。我国 97刑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扭曲了现代罪刑法定的价值旨趣 ,导致了我国刑法合宪审查的机能缺损。只有在真正确认已成国际共识话语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其法外入罪禁止与出罪正当化解释双重机能 ,同时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才能建构有效的刑法合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5.
彭凤莲 《法学杂志》2007,28(4):27-30
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中国来说,是一种舶来品.但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上,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重大历史事件.罪刑法定的思想在鸦片战争以前的19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思想流入中国,直到将"罪刑法定"一词作为对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概称,大约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转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艰难突围罪刑法定主义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完全是舶来品。我国古代刑法中,存在断罪引律条的规定,同时又存在断罪无正文者得比附援引的规定,此外还有违令、不应为等完全空白的罪状。对此,我国学者指出:从‘断罪无正条'到‘断罪引律令',再到‘违令'、‘不应为',有一个问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本文首先介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然后对中国古代刑法中是否存在罪行法定原则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最后介绍了从西方引进的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过程。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我国刑法在修改时应该取消类推。首先,类推的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互排斥。实行罪刑法定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少国家将此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处以何种  相似文献   

11.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芳 《法学家》2002,3(3):7-13
尽管罪刑法定原则早被很多国家的国内刑法规定为基本原则,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曾以事后确立的反人道罪对主要战犯进行审理,①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成为一个在国际刑法领域内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本文拟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关系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刑法中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进一步对"罪刑法定"中的"法"即国际刑法的渊源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目前对该项立法有许多批评,认为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些批评没有从实质上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并不是指立法穷尽一切情形,这是立法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重要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为一些文义解释不能明确其意义的法条--例如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划定明确的处罚范围.空白罪状在规制经济犯罪的法条中运用广泛,特别是非法经营罪经过这些年司法解释的扩张,已经有小"口袋罪"之称.但是,只要在司法实践中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重视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指引与限制,现有的刑法第225条第4项并不是有些人所称的"恶法".  相似文献   

13.
张雪琳 《中国司法》2005,(9):100-101
法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法官在实现刑法严格规则的同时,克服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的局限性,避免严格准则主义对个别正义的抹杀。但是这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能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容呢?一、刑事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表明了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以法律限制权力,避免个人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破坏,从而体现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又涉及立法与…  相似文献   

14.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功能 罪刑法定,首先是罪的法定。罪何以先定而后罚,这里有一个法的功能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功能可以简化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个立法原则,这一原则直接指导和制约着刑事立法活动。实行罪刑法定的刑法,应该是社会全体成员(在绝对的意义上,只能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体现。所以,实行罪刑法定的刑法,不能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给我国的犯罪概念带来了许多争议,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学界有不同的解释,本文持否定态度.13条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是对定性的补充,犯罪概念应该是定性和定量的统一.另外,13条仅有出罪功能,不会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反而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论英美法系中的罪刑法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英美法系中的罪刑法定宗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根基。作为否定封建专制刑法罪刑擅断的产物,它内涵有民主进步的精神动力.罪刑法定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价值要求在于,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依据的刑事法律必须具有明...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中的有关问题陈新生,郭宏伟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是很多的,但也有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不一致之处。如刑法第79条和第59条第2款等等...  相似文献   

18.
法律类推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结合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就罪刑法定与法律类推的关系、适用法律类推的条件、法律类推制度的存废和适用法律类推应注意的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罪刑法定与法律类推的关系 罪刑法定,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应当由法律规定。简言之,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罪刑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最早是在资本主义  相似文献   

19.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以来,刑法学界对我国是否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说法不一。总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绝对排斥的类推制度,因而不能说我国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一是肯定说,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以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为补充的原则,也可以说,我国实行了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或者基本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20.
累犯中时间条件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案例启示:对存在疑点、难以确定是否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的案件,需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进行解释,即罪刑法定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院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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