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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 ,在刑法学上应当界定为 :行为人在第一次被有权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初犯作为量刑情节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案件中 ,初犯还是法定量刑情节。初犯的刑法学界定应当有别于犯罪学界定 ,因为两者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刑法学上与“初犯”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再犯” ,而不是“累犯”。初犯的刑法界定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还应当充分考虑初犯与再犯区别量刑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受过刑法谴责性警告、对刑法制度的蔑视程度以及犯罪的社会因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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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规定“初犯”,但这一概念常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于司法解释中。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即将初犯明确规定为刑罚裁量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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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是我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对其正确认定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为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分则的所有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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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研究主要从行为人出发,从而导致被害人过错情节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律规定缺乏,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存在随意性,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司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文章以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对司法实务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困境和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被害人过错作出准确的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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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是理论界认识得不尽全面和透彻、立法上不很完备而对司法实践意义重大的刑法范畴。本文拟就酌定情节的概念、功能及认定等几个方面,作一探论。 一、关于酌定情节概念中两种传统观点的商榷 纵观众多的刑法学论著关于酌定情节概念的表述,大多在以下两个方面形成了共识: 1、酌定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之一种。如有人指出:“酌定情节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没有明文的具体规定,而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更具代表性的是,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及《中国刑法学》,都只在“量刑的情节’里论及酌定情节。 2、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对称。即:酌定情节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节,而法定情节仅仅是指刑法具体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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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不当得利本来是刑法和民法中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二者却有着交叉关系,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甚至难以辨认某一事件到底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侵占行为,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三方面对二者之间的刑民交错关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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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法和犯罪分开的二元立法背景下,必然使犯罪概念蕴含着罪量要素,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的数额犯、情节犯等概念亦成为绕不开的重要话题,故此数额犯便成为了我国刑法理论上所特有的犯罪形态.因此,有必要对数额犯中数额认识错误的问题进行系统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评判标准,以期能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从数额犯所涉及的数额的概念入手,明确数额在数额犯中乃至我国刑法中的定位问题是研究数额认识错误评判的前提,由于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数额在刑事案件中看似具体但又包含着抽象的成分,所以既需要对其进行量的判断,又需要相应的价值判断.有了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法理评判,就能结合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作出正确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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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模糊性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刑法》中对自首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实际司法实践为依托,以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为切入点,阐释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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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肖红光盗窃未遂行为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单独的盗窃未遂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在盗窃既遂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盗窃未遂行为也往往只是视作无关紧要的情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轻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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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与前沿理论》是一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著作。讨论的问题多为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关于刑法褒义价值取向和贬义价值取向的观点的提出,有助于刑法基础概念的廓清。将人权化与“人性司法”理念的结合,体现了一种政策的核心要求。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以及物质补偿的评价,应当结合法的价值和社会效果综合分析。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刑事解释必须坚持合法性与法律适应性的有效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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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这个定义是对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高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但是,对于该条“但书”的内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解读,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书的规定,涉及到刑法所有罪名,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对保持刑法的稳定性有很大的价值。本文试就但书具体适用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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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正确理解,以确保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抢劫罪的加重犯和恰当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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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的责任理论发端于责任概念,历经百年已成为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义在量刑中具有刑罚限定机能、刑罚均衡机能。责任主义不但被德日《刑法》规定为基本原则,还被《宪法》规定为基本原则。其量刑司法活动通过责任刑(点理论或幅理论)限制目的刑,否定了将人作为工具威慑他人的正当性,并得到大量判例的支撑。我国量刑理论具有滞后性,给实践带来的问题包括:各地《量刑实施细则》不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目的刑随意突破责任刑上限的状况较为常见;司法解释违背责任主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责任主义与责任刑、发布量刑情节分类指导规范、在审判中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