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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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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做生意,欠刘某货款5万元,欠款到期后,刘某向李某催收,李某无钱还款,便与妻子林某于2002年8月共同出具还款限条,在限条中,林某在未经其祖母唐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将唐某的房产三房一厅住房一套抵押给刘某,并将房产所有权证交给刘某,同时约定欠款在2003年2月还清,还款期限过后,李某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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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某私营企业经理,住某市城区。2000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持其单位招工时留下的一张外地人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该市移动通信公司营业部办理了手机入网登记手续,并取得手机SIM卡一张,号码为:13951320883,使用至同年5月22日因欠费被停机,使用话费达5824元,陈某一直未缴。至2001年5月被查获,滞纳金为6888.06元。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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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0日,永城市陈集乡农民姚成明手捧着法院的判决书逢人便说:“要不是商丘市、永城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我不知要受冤到什么时候,不知这‘欠账不还’的骂名要背到啥时候!“接待来访1999年8月16日,姚成明风尘仆仆地来到永城市人大常委会检查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评议办公室主任门正武及其有关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姚成明拿出申诉书和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书诉说了冤情:“我欠王灿的款已还,有原欠款条为证。但是,永城市法院执行庭还要执行我还款,并要拘留我。我实在冤枉啊!请人大常委会给我作主。“说完,他指着还款后抽回的欠款条原件让大家看。门正武感到此案非同一般,立即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调卷审查,并派人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姚成明于1996年1月28日购买永城市科技开发中心经理王灿的住房两套,计款102005元。当时姚成明未付款,写有欠款条。后来王灿多次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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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9日上午某市LT公司数据部职员郑某在公司一楼收发室见有数据部经理陈某的包裹,即为其代领,送至陈某所在的6001办公室。10时25分,陈某在6001室拆看包裹时,发生爆炸,陈某被当场炸死。案发后,省市各级领导都十分关注,省厅、市局、分局公安机关抽调精兵强将全力侦破此案,围绕邮件包裹、死者陈某的社会关系、现场物证等三个方面全力开展侦破工作。9月4日,将犯罪嫌疑人颜某抓获归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颜某交代了自制爆炸装置,伪装成邮包,8月18日上午到丁市邮局投寄给陈某,实施报复杀人的犯罪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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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9月26日晚,农民吴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陈某发生争吵厮打。争斗结束后,陈某声称往后的日子没法过,要喝农药自杀。昊听后不仅未加劝阻,反而从偏房中取出装有大半瓶“甲胺磷”农药的塑料瓶,扔至陈所在的房间,并用“有本事你喝、你喝”等言语刺激陈某,尔后独自离家外出。约半小时后,吴因心中害怕便返回家中。当其得知妻子已喝下剧毒“甲胺磷”农药后,即向“110”报警,并随即喊来邻居帮忙将陈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晚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系对其妻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放任被害人自杀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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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赵某,福安市某商业公司职工。被诉人:福安市某商业公司(下简称某公司)申诉人赵某于1979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分配至某公司工作。1985年以后,国家开放了市场,被诉人单位实行职工个人承包经营制度,申诉人也参与个人承包经营。1995年8月1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还订立了补充条款,即:申诉人(合同乙方)欠被诉人(合同甲方)承包费4000元,欠固定资产租赁费5000元,计为9000元。约定如下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先还欠款6000元,余下3000元,每月还欠款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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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许某私人关系极好,陈某为某县农业银行行长,许某为该县另一银行储蓄所主任。1997年初,许某与陈某联系,想在陈某所在的农行存一笔款子,要求1分左右的利息。陈某表示同意。许某以本储蓄所的名义,从某粮油公司报款210万元,出具了营业所和个人签章的欠条,但是未入储蓄所营业帐,而是以自己为汇款人,陈某所在银行为代理付款银行,以陈某所在银行办公室主任杨某为收款人,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汇票。之后,许某将银行汇票交给了陈某,未要收据或者其他凭证,也未说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和来源。陈某拿到汇票后,安排本行工作人员将汇票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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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湖北省南漳县雷坪乡招聘干部陈某因盗窃他入财物(价值624元)被县公安机失收容审查,同年11目被解除收审。雷坪乡政府认为陈某所犯错误性质严重,且平的工作表现差,上报县人事局要求解唱陈某。县人事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同意解除陈某聘用合同,雷坪乡1994年3月正式辞退了陈某,一次性炭给陈生产扶助费3200元,为具有法律效力又进行了公证,陈某当即表示服从。而事隔两月之后,陈某反悔,接二连三到县人事局申诉,要求复核。县人事局当即受理了陈的申诉,重新认证并书面答复,维持原处理结果。陈变本加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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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大专,1998年2月因连续旷工超过15天被单位辞退?陈某不服,于1998年3月向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栽委”)中请仲裁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维持单位的辞退决定,单位负责将陈某安排到其全资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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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系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运工。2003年11月3日。经本单位搬运工班长胡某同意,陈某与赵某随何某驾驶的货车一同前往丰县、沛县运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何某让陈某替其驾驶。凌晨2时许,在行至铜山县境内时,车撞到路边树上侧翻。造成该车受损,陈某及赵某、何某均受伤。陈某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后其左小腿截肢。该事故经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与赵某、何某三方在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损失均由陈某承担。2004年7月28日。陈某之父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遂认定为工伤。原告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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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某钢铁企业员工顾某某被公司解聘后,多次与公司经理陈某交涉,要求陈某安排工作均遭拒绝。顾某于2003年2月13日清晨持利斧在陈某家附近守候,在陈某上班途中用利斧猛砍陈某头部后逃逸,致陈某重伤。顾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据了解,此类因工作中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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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周某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担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同事王某想要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后被主任发现。几天后公司人事主管找到周某,说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事先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收回执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