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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去年圆通快递大量单号被贩卖,到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携程网个人信息"漏洞门"事件,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频遭泄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闵行区检察院根据近几年办理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揭开了个人信息泄露路径的"冰山一角"。手法一:私人侦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012年9月,身为保安的曹某通过"保镖特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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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6):70-81
"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呈现出:个人信息涵盖范围广、被侵害数量大、被用于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内鬼"成为行为主体之一、被害人群体化、共同犯罪趋势较为明显与刑罚轻缓化等特征,形成了复杂的犯罪链条。而部分网络行为主体自身道德伦理缺失,监管制度不到位,个人信息利益化以及网络群体特殊心理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诱因。为此,在宏观上,要构建"互联网+"的伦理道德,净化网络空间;中观上,要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治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微观上,不断提升公民尊重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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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97-98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常见手段有利用非法QQ群、假借公司名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收集和交易个人信息。其作案流程是"上家"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中间人"联系"上家"和"下家",促成交易,"下家"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各类非法活动。其案件特点有作案团伙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逐步智能化;衍生犯罪多,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侦查应致力于分析下游犯罪,寻找泄露源头;切断利益链条,断绝资金流动;加强打击力度,建立监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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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式多样,其中典型的一种是基于网站非法收集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需要还原犯罪现场,提取分析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与数量、非法获利等数据。介绍一起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情况,并对相关信息描述和取证工作进行思考与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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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被倒卖的信息内容包罗万象。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实时、快捷地交易个人信息数据,已经形成泄露信息、买卖信息和使用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绑架、暴力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庞大犯罪网络,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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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一起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上海浮出水面,此案不仅被告人数量多、分工严密,且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量高达3000余万条、内容遍及房产、汽车、金融、保险、娱乐、IT等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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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所有危害程度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超目的使用和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方式。①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顽疾之一,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必须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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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金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50-55
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大量损失。网络诈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基础,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成为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重点。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政府机关执法不力、公安机关侦破困难、个人信息从业者监管缺位以及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陷入困境。因此,应以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为出发点,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共治,通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完善协同治理体制与网络实名制、扩大国际合作等安排,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立体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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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128-137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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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4):33-38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条,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下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密切关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必要结合最新案例和数据,探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色产业链特点,提出侦查防范对策,从整体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色产业链,为个人信息保护、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提供更大更多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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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硇个人信息隐私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一改先前消极、被动的特征,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动态的新意。本文从分析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入手,论述了隐私权所具有的新特征及网络对隐私权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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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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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67-68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集中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首次提出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这是对有关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的补充修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或欠妥之处,如犯罪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犯罪客观方面亟需完善、缺少过失犯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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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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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25-27
个人信息侵权的非法产业链条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泛滥,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技术性、隐蔽性、无地域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社会必须加快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必然选择,是个人信息有序流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信息化时代的内涵所在。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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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改先前消极、被动的特征,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动态的新意。本文从分析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入手,论述了隐私权所具有的新特征及网络对隐私权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