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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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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公安》2013,(1):52-53
2012年4月20日,公安部部署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案集中行动。截至24日。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狠狠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相似文献   

2.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越发凸显。有的商业机构为了企业发展,不择手段地获取并使用这些信息;也有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犯罪分子肆意买卖信息,非法获利,这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此,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机制,有助于开辟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3.
中国社会科学院3月2日发布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更为恶劣的还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股民、商务人士、车主、电信用户、患者信息的现象.甚至有形成一个新兴产业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吕长贵 《公安研究》2013,(12):35-39,52
随着信息时代的演变,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频发,已经成为一个时代顽疾,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当前,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我们厘清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原罪、渠道和方式,找准治理这个顽疾的难点,并按照“打防结合,防范先行”的方针综合施策,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上下功夫,通过长期系统治理,努力减少此类问题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5.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当社会发展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时,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了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摇钱树。由此产生了以各种方式收集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通道建立非法数据平台进行贩卖的新行当。只要一台电脑加一张桌,在一个小小的空间内,足不出户就能赚大钱,这一行当很快蔓延开来,许多人纷纷做起了买卖"资源"——个人信息的生意。一名乡村教师,不甘清贫生活,铤而走险干起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勾当,最终其与手下九名员工均被警方缉拿归案。7月18日,奉贤法院对这起涉及10亿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被贩卖、获利高达150余万元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相似文献   

7.
张斌 《北京观察》2014,(12):53-53
正信息是符号,也是财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作为重要的公民权利内容日益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快速增加,特别是网上金融交易和网上购物的实现,带来大量个人信息的流动,非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案件也随之出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国际组织、机构和有关国家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有:欧盟理事会《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  相似文献   

8.
信息社会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此类犯罪的社会需求,将该类行为入刑,但相关规定还应加以细化、完善。刑罚预防应当与犯罪预防相结合,只有做到事发前预防、事发后严惩才能真正遏制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从而真正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  相似文献   

9.
《人民公安》2015,(7):22-23
自2015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春雷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系列“黑拐枪”、“盗抢骗”案件。2015年2月初,“春雷行动”首次集中收网行动,打掉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10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7名,其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14人、转卖信息牟利的“中间商”92人、涉嫌电信诈骗和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人员741名,查缴从事违法犯罪的非实名电话卡、手机卡1700余张。2015年2月底,公安部组织“春雷行动”第  相似文献   

10.
案情:3月12日,浦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审理了钦州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章雄(化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支付宝网上支付或直接汇款等方式,大量购买包括户籍信息、银行信用报告、犯罪及在逃记录、宾馆住宿记录、航班乘坐记录、车辆信息、出入境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再利用QQ软件将这些  相似文献   

11.
《民主与法制》2013,(18):32-34
刚刚填写了相关资料,很快就收到各种广告;刚在医院生完小孩,就有人打电话过来推销奶粉……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也在漫天飞舞,往往又无处追源投诉。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据201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公布的消息,全国目前已有200余名犯罪分子以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以来,  相似文献   

12.
李淑华 《公安研究》2013,(10):67-70
近日,斯诺登事件持续发酵,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业务工作中经常涉及个人信息收集的问题。尽管现有法律并未将公安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纳入约束范围之内,但公安机关应借鉴斯诺登事件带来的教训和启示,收集信息时注意限定合理范围、履行严格程序、采用合法手段、加强事前沟通、注意安全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制度,规范收集行为,同时为信息收集提供合法性保障。  相似文献   

1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式多样,其中典型的一种是基于网站非法收集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需要还原犯罪现场,提取分析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与数量、非法获利等数据。介绍一起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情况,并对相关信息描述和取证工作进行思考与总结。  相似文献   

1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常见手段有利用非法QQ群、假借公司名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收集和交易个人信息。其作案流程是"上家"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中间人"联系"上家"和"下家",促成交易,"下家"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各类非法活动。其案件特点有作案团伙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逐步智能化;衍生犯罪多,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侦查应致力于分析下游犯罪,寻找泄露源头;切断利益链条,断绝资金流动;加强打击力度,建立监控体系。  相似文献   

15.
正从去年圆通快递大量单号被贩卖,到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携程网个人信息"漏洞门"事件,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频遭泄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闵行区检察院根据近几年办理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揭开了个人信息泄露路径的"冰山一角"。手法一:私人侦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012年9月,身为保安的曹某通过"保镖特卫"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侵权的非法产业链条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泛滥,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技术性、隐蔽性、无地域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社会必须加快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必然选择,是个人信息有序流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信息化时代的内涵所在。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1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所有危害程度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超目的使用和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方式。①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顽疾之一,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必须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呈现出:个人信息涵盖范围广、被侵害数量大、被用于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内鬼"成为行为主体之一、被害人群体化、共同犯罪趋势较为明显与刑罚轻缓化等特征,形成了复杂的犯罪链条。而部分网络行为主体自身道德伦理缺失,监管制度不到位,个人信息利益化以及网络群体特殊心理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诱因。为此,在宏观上,要构建"互联网+"的伦理道德,净化网络空间;中观上,要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治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微观上,不断提升公民尊重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9.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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