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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研究》2006,(3)
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7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276、284、41、47、74条法律问题:甲曾于民国92年间服役时,因涉犯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人于死罪,经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银元300元折算1日确定,并于93年5月1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甲除该前科外,并无其它前科)。嗣甲于94年10月1日复因驾车过失致乙受伤,涉犯刑法第284条第1项之过失伤害罪,则第一审法院于95年9月1日判决时,如何正确适用易科罚金、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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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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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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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研究》2006,(3)
发文字号:法检字第0950802464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6月9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资料来源:法务部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74、95条案由:外国人犯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未宣告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驱逐出境。则于缓刑期间或当缓刑期满,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驱逐出境之保安处分如何执行?说明:依法务部95年4月10日法检字第0950801322号函办理(附件一)。(一)甲说:驱逐出境之保安处分无从执行。理由:刑法第95条规定,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是驱逐出境须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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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罪累犯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的累犯,一般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后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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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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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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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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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将一般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以下简称“累犯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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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是毒品再犯还是毒品累犯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从重处罚。”对该条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是理解成一种新的特殊累犯即毒品累犯呢 ?还是理解成狭义的再犯 (不包括累犯的再犯 )即毒品再犯呢 ?在我国刑法学界是有分歧的。主要观点有二种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再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再犯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累犯说。目前主流观点是毒品再犯说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毒品累犯说还是毒品再犯说 ,均犯了一个简单化的错误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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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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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毒品累犯的构成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累犯是中国现行刑法典分则所确立的一种特别累犯制度,它最早出现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其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1997年的新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完全承袭了这一规定,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毒品累犯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要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做到对犯罪分子的不枉不纵,就必须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构成条件。为此,本文拟对毒品累犯的构成条件及其与一般累犯的关系作些分析,以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