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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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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3,(23):129-13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内容上涉及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方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尤其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区别较大,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以,全面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定将对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它仍存在许多问题。为了正确适用监视居住,我们必须从立法、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不仅进一步健全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制度,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在立足法律意图和司法实际的前提下,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环节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正和完善,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到。文章针对监视居住在检察环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5.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目前在立法上存在浪费立法资源、制度设计不严谨、适用条件与司法投入不对等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量极少、“双规”等变相监视居住方式大量使用等问题,需要从适用条件、适用阶段、适用主体、适用场所、适用时间等方面对监视居住进行全面改造,将无法律依据的“双规”也纳入监视居住的制度范畴。  相似文献   

6.
正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汪云波 《人民检察》2012,(11):62-64
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新刑事诉讼法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评析(一)适用条件逐步完善,但不明确的情形仍然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混为一谈,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相似文献   

8.
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五大强制措施之一,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结合各国监视居住立法实例,汇总整理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具体适用分析,并明确了其中部分值得注意的内容。同时,结合现有规定,提出了若干今后监视居住制度立法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9.
徐俊 《政法学刊》2000,17(2):54-56
监视居住执行难,这是侦查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违法操作,还是“舍弃”不用?为了充分发挥监视居住的作用,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监视居住的适用价值进行探讨,并给予完善。  相似文献   

10.
刘月 《法制与社会》2015,(4):251-255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度性要求,避免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特别是较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其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善于适用、谨慎适用”,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获得平衡,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总结、分析该项措施在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张娟 《法制与社会》2014,(14):167+172
刑事强制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72至76条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监视居住措施予以细划,第73、74条明文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及适用、刑期折抵情形。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于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间的过度领域,结合实际探讨能否真正落实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切实做好监督,适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力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12.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3.
马静华 《法商研究》2015,(2):103-110
通过在某省会城市C市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指定监视居住的实践呈现积极适用与消极适用的两极化现象。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积极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公安机关基本采用非羁押化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较低、实施难度较小,还具有较强的诉讼保障功能。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完善,应以彻底消除羁押化倾向为目标,明确监视方式强制性的权力限度,对权力主体和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并容忍较低比例的危险性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在整个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它对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减少羁押 ,保障被适用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 ,特别是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需适用监视居住措施。但因我国现行立法的疏漏、监视居住措施本身可操作性较差和公安机关难以配合执行等原因 ,使监视居住的执行难度较大 ,本文将对此作探讨 ,并力求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一…  相似文献   

15.
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限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结合江阴市检察院在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的具体适用,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引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根据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率低的问题,并没有切实发挥其替代羁押、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建议通过增加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机会,增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保证效果,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从而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7.
陈娜娜 《法制与社会》2013,(29):278-278,280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其强制力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检察机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相关的制度,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积极建言。  相似文献   

18.
李钟  刘浪 《法学杂志》2012,33(1):13-18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显然已成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具体的审查、控制方法可以参照对逮捕的审查、控制方法,同时也需要确立对其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另外还需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将监视居住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转变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却演变为一种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我们应立足司法实践,以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博弈为切入点,以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层次性、完整性为视角,提出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0.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新刑事诉讼法近三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实施状况差强人意。实践中的问题不少: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不少法律规定不知如何执行;规避法律的情形具有普遍性;法律滥用、异化问题突出并伴随着侵犯人权的重大风险。上述问题的解决正道应当是回归立法精神,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明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与定位,从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本质出发,纠偏司法适用的错误倾向,回应实务困惑。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上的"无固定住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后续能否转捕都应当进行规范解释;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执行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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