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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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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强 《法制与社会》2010,(20):42-43
本文针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事执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事执行中适用的构想: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对象,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民事执行的衔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协助执行义务的内容,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权与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要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却向受委托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混淆了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的区别。今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中对此也有混淆。为了正确使用这两种诉讼文书,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书》是不同种类的民事诉讼文书。前者是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  相似文献   

5.
晏扬 《法庭内外》2008,(9):43-43
一家租用钓鱼台国宾馆房屋的单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强制执行。可钓鱼台国宾馆不仅不协助法院执行,还将法官开具的留置送达协助通知书从窗口扔出。没办法,7月18日,东城区法院通过司法专邮,给钓鱼台国宾馆开出民诉法修订后全市第一张拒不协助执行的10万罚单。  相似文献   

6.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应当作出裁定 ,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  相似文献   

7.
2004年第12期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强制法》承继了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规制。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着执行效率不甚理想、执行冲突时有发生、非诉行政执行困难重重的制度困境。针对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过窄、传统强制执行观念牢固、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缺少协助等困境成因,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发挥非强制性执行方式实效、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已成为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在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将委托执行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混用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用。 一、概念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执行函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本地人民法院向所委托的当地人民法院发出的代为执行的一种委托性质的法律文书。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是人民法院发给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10.
1987年10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林口车站华山胜利煤矿诉呼兰县物资局供销公司拖欠煤款一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货款21500元,1988年2月底前偿还10000元,4月底前偿还11500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协议,原告于同年6月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7月15上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调  相似文献   

11.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2.
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旌德法院于2012年4月开始,从强化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入手,在全县建立了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共聘请了77名执行联络员。半年多来,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82余次,协助执结案件35件。协助执行网络的有序运行,有力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是成立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听取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及各乡镇协助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对  相似文献   

13.
郑丽微 《法制与社会》2014,(26):248-249
《物权法》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首先阐明对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解,进而探讨这一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但《物权法》仍没有解决当前债务人肆意转移不动产而侵害了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即构建不动产交易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19条和第20条对轮候查封问题做出规定,第11条对查封期限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按照《通知》要求,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查封期限,但个别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后续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相似文献   

15.
债的受偿范围可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或法定的担保范围而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需考虑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应当进行登记,且登记或依登记计算的数额可以超过法定限制,只不过就超过部分,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无需登记,具有共益费用性质,当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明确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范围,以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仅具有债法效力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执行名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就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根据是否存在后顺位物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区别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动产登记簿设计的影响。为彻底解决此种分歧,应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在登记簿的“附记”中记载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16.
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使实践中房产登记、查询制度原本就存在的许多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更加凸显。因为《通知》主要是对法院的查封和预查封等限制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措施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查封和预查封的依据正是权属登记。如果因为登记、查询机关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查询,那么将使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这一方面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会使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受…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1日,沈某诉至A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计21.8万元。同日,A法院根据沈某的申请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将吴某名下的坐落于某市淮海西路246号的房屋以及绅士花园9-3-102室及9-3-04号地下室予以查封,同时向房屋产权管理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年12月28日,A法院向吴某送达了诉状副本以及民事裁定书。  相似文献   

19.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一直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本文试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界定入手,提出将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立法可从统一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机制和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不但要求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簿的更正,而且还禁止当事人就登记机关做出的登记决定提起控告,因而与行政行为之公定力有着显著区别,需要民事法律对此做出特别规定;在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通过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之更正制度恢复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状态.不动产登记簿之形式拘束力对于维持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对于解决确权之诉的程序选择问题,对于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簿之更正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考虑到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并就不动产登记簿之更正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承认并强化不动产登记簿之形式拘束力应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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