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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后,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条件的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2.
王玫 《法制与社会》2012,(33):43-44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初步在我国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细化。意见结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完善犯罪人员记录的实施意见,其中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提出要求。经过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实地调研,本文尝试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做法。  相似文献   

3.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顺应了国际上关于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发展潮流。然而,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该制度,显得过于原则化、抽象化,以至于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情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细则,并在实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制度的确立符合少年司法的国际潮流,同时推动了我国法制的进步.犯罪记录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和处罚情况的客观记载,前科是该记录的否定性的本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在“秘密保管”,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灭重在“消除记录”.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群体,各阶段的主体职权和责任各不相同,犯罪记录的范围一般作扩大解释,犯罪记录的查询和解封均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5.
马艳君 《法学杂志》2013,34(5):120-125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挽救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确立封存对象、条件、内容、效力等实质要件,同时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启动、查询、审核和监督的整个流程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6.
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确立不仅在理论制度建构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也具有深刻的影响.其适用对象除了被法院判处5年以下轻罪的未成年人以外,应秉承“举重以明轻”,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适用主体方面,应包括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等.同时,应设计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宣传工作.  相似文献   

7.
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中华 《法治研究》2014,(1):97-108
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相似文献   

9.
诸方卉 《法制与社会》2014,(32):262-26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已有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解释对该制度的内容予以明确,部分地区针对该制度的实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细则。然而,对于封存的范围的规定仍然欠妥,有待在封存程序上予以改进以满足封存范围的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10.
刘哲 《检察风云》2022,(4):32-33
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是未成年人的事 提到犯罪记录封存,很多人认为只是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事——这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纳入法律中的.具体来说就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  相似文献   

11.
为了帮助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确定封存对象、条件、内容、效力等实质要件,同时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最近,《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实施,规定封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事实上,在山东、上海、河北等地先行探索的基础上,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免除了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进行了革新。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和累犯情节,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可以说已经在刑事立法的架构中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然而一个制度的真正有效实施,需要一套相应的措施来支撑。因此,对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的相关实施措施进一步细化、规范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张丽丽 《法律科学》2013,31(2):56-62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对未成年犯复学、升学、就业以及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适用对象过窄、对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也都未作任何规定.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该制度的运作和实施效果,甚至可能使其沦为制度上的“花瓶”和实践中的“鸡肋”.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应当将其“升级”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我国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接力”和“合力”,但更需要“给力”.  相似文献   

15.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上规定了“依职权自动封存模式".它与我国《公务员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仍有明显的冲突.受制传统观念等因素,我国尚有一系列制度歧视和标签效应难以及时消除.现有的冲突不及时弥合,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未来走向.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需要坚持严格依法原则、适度扩充原则和尊重现实原则,进而明确多元化的启动模式、完善封存档案的基本要求、充实违法封存的救济途径以及实现解封程序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16.
曹黎 《法制与社会》2013,(22):35-36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于2012年被正式写进新《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评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产生有其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是建立全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责任主体不明确、救济方式不明确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初步填补了我国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的空白,对帮助失足少年重新返回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极具现实意义。本文重点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内涵、确立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制度构建设想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合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及司法体制特点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了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8.
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由于该法第275条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上仍然面临着立法不协调、实施程序不具体、封存内容宽泛难于真正落实、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对于法院落实该项制度带来很多障碍,亟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叶昆 《法制与社会》2013,(25):50+52
犯罪记录作为具有标签性质的记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终身要背负的"污点",这使在未来的学习、就业等方面存在歧视性的待遇。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本文试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确立过程及内容,逐渐探究该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困境和提出解决困境的良好方法和设想。  相似文献   

20.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等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遵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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