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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3 毫秒
1.
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社会行为论的一种,既是解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依据的理论武器,也是犯罪实行行为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不仅考量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恶,同时更侧重行为本身的恶。因此,相对于单纯的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在解释实行行为的刑法意义上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2.
醉驾是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案件下降的大背景下,醉驾入刑三年来广州醉驾案件数量未见减少,且有犯罪主体外地化、犯罪空间郊区化的特点。对此应采取特殊预防、调整执法空间、培育代驾的针对性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相似文献   

3.
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的属性,从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看,持有即为一种行为;从刑法的命令性和禁止性两种法律规范看,持有的属性只能在作为与不作为二者之间择一;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即直接危害性上看,持有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因此,持有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4.
醉驾行为的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刑法和刑罚的严重依赖和刑罚圈扩大之惯性使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一定全部都构成犯罪。过分地严密刑事法网和过早地降低起刑点与我国的司法现实存在脱节之处,只是刑法未来发展的一个理想图景。刑事立法应当具有完备的理性,而与民意和领导拍板保持一定的距离。醉驾行为的规制或许在刑罚之外,但也应保持对钱穆制度陷阱的警惕。  相似文献   

5.
"持有型"犯罪自设立以来,关于行为与状态,作为、不作为与独立行为说的观点引来了诸多争议。状态说单纯从自然状态出发,排除了主观意思,失之片面;行为说结合了主观意思和客观状态,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说拘泥于外在作用力,造成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混同;不作为说虚构刑法典之外的法律义务,有失法定性;独立行为说符合形式逻辑排中律和同一律的要求,亦是独立于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之外的刑法规范处理要素中的授权性规范的应有之义。因此,"持有"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行为",表现形式则应认定为"独立行为"。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犯罪化,是在我国进入机动化社会和媒体社会后民意与风险社会理论相遇的产物。醉驾入刑给醉驾法律增加了不少刚性,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使醉驾入刑的法律目的遭受侵蚀。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整体偏严导致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形遭到漠视,公检法需要回归法律场域,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功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正确定罪量刑,以对冲醉驾案件查处的过度刚性。  相似文献   

7.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犯罪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从本质上看即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见危施救不属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运转的最低道德义务,故而不宜被刑法化。见危不救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亦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即使国外存在诸多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例,也不足以说明其在我国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8.
日本《轻犯罪法》仅有4条,共规定了对33种轻犯罪行为的处罚。该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十分微弱,有些条文内容更似规制公民道德。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在处罚行为范围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远远大于《轻犯罪法》;从处罚力度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略重于《轻犯罪法》;从法律包含内容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远远多于《轻犯罪法》。多元化的刑法体系有优点也有缺点,总体来看,我国刑法体系应当朝多元化的方向变革,与此同时,我国惩罚体系应从目前的"刑法典+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构向"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轻犯罪法+刑法典(重罪刑法)"的结构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几乎是公安司法机关判断驾驶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唯一证据,也基本上决定着驾驶人入罪与否。这种极简化的证据标准面临酒精检测结果确定性存疑、加大错案风险及不当扩张犯罪圈等一系列问题。极简化证据标准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醉驾犯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定位、刑事政策的影响、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以及办案人员规避责任风险等。修正醉驾犯罪的性质定位是调整醉驾案件入罪证据标准的关键支点。优化醉驾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确立以操控能力为直接评价依据的证据标准,并促进评价方式的客观化。这不但有利于提高醉驾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追诉人数。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非犯罪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而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一领域仍然进步迟缓。基于法益保护主义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基本立场,侮辱尸体行为作为一种反社会伦理而无刑法法益保护必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应在立法上予以非犯罪化。但是该行为本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仍然应当通过相应的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戒。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的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应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关于醉酒驾驶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存在未将醉酒驾驶明确入罪、对于可罚的醉酒类型并未明确及醉酒驾驶并未被评价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等不足之处,对醉酒驾驶进行刑法规制具有正当性,应从增设醉酒驾车罪名、合理设置量刑等方面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把握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如何掌握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并准确判断醉酒驾驶者的责任能力和主观态度,是司法工作者应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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