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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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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川 《法制与社会》2010,(10):69-70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予以规定,然而理论界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立法依据存在争议。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依据正是劳务派遣特殊的劳动关系结构以及劳务派遣中雇主职能、责任的分离,同时也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公平的考量。  相似文献   

2.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玲  朱冬 《法学家》2007,15(4):103-112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建议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中,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规则规定如下:派遣职员在职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选任方面的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3.
张帆 《北方法学》2011,5(5):146-154
在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着"单一雇主"与"共同雇主"两种模式。《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单一雇主"的立法模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体现了抑制劳务派遣业发展的立法意图。而新《侵权责任法》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雇主"身份的立法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理念,顺应了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基于"共同雇主"理论下的劳务派遣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务派遣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规定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连带责任规定滞后,用工单位在无义务、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和无义务无责任的法律理念,连带责任规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等。应当通过改进劳动争议程序法、细化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  相似文献   

5.
涂永前 《现代法学》2015,(2):92-101
真假劳务派遣或不当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重要维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谓之派遣类劳动合同。然而,如何订立派遣类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法》中少有提及。现实中普遍存在用工单位过度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现象,在理论上也鲜有人讨论用工单位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尺度。遵循劳动合同制度的一般原理,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实质雇主的判断标准,既要承认用工单位介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经济理性,又要限制用工单位的过度介入。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劳务派遣中的实质雇主标准,将是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一条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6.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典型特征给其劳动关系的认识带来困难,科学准确地界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根据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组合成雇主与派遣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这一重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两个层次之间分别运行。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务派遣可采取单一雇主和联合雇主的法律规制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试图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在劳动保护义务方面,采取单一雇主模式的规制方式,规定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在违法后果方面,依据联合雇主模式的特点,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权利、义务、责任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混乱配置,系统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的落空。鉴于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当健全单一雇主模式。  相似文献   

8.
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我国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难以适用,由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雇主责任应规定如下: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派遣劳动者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派遣单位承担选任雇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9.
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劳动合同法》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劳务派遣引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对劳务派遣的含义、特征作了介绍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探讨性的阐释,同时表达了笔者对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观点,以期能够使其立法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举国 《法制与经济》2008,(22):70-72,74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劳动合同法》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劳务派遣引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对劳务派遣的含义、特征作了介绍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探讨性的阐释,同时表达了笔者对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观点,以期能够使其立法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1.
虽然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规制劳务派遣,但法律规制并没有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出现了“规制失灵”.劳务派遣规制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内容本身的不足、城乡分割的用工体制以及部分企业二元用工机制的体制障碍,也有执法机制薄弱等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劳务派遣规制失灵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规制内容,明确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特别是确立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联合雇主”身份,科学设置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完善“同工同酬”实施机制,将“同工同酬”纳入反歧视法的框架;改革现行用工体制机制,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以上各种因素,劳务派遣的健康、规范发展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2.
王萌 《法制与社会》2011,(16):276-276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使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更好的保护,并明确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作用仍有不足,比如许多规定规定并不具体。现实中"同工同酬"就很少实行。本文针对这些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制度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使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4.
易明 《法制与社会》2010,(12):72-73
本文从劳务派遣以及雇主责任的简要概述入手,介绍了国外雇主责任配置的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就我国当前立法的缺陷试着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配置的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从法律条文上看,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应属于常雇型劳务派遣,然而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却是登录型劳务派遣,立法与实践的错位反映了我国理论界对劳务派遣的类型及其结构缺乏深刻认识。待雇期间及其工资支付、派遣工退(撤)回机制、派遣机构完全雇主责任是常雇型劳务派遣的三大核心制度,这些制度的健全是常雇型劳务派遣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6.
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与理论研究滞后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不足直接相关。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主要由7项基本要素构成:劳务派遣合同的适用条件、可续签的次数、累计持续时间、向直接雇佣和不定期合同转化的条件、劳动派遣的形态、登记和报告要求、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可见,我国劳务派遣的整体规制水平处于国际低端,因而调整思路为适度提高,调整重点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制。具体制度改进方面,建议确立登录型和雇佣型两种方式、建立许可与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性质、限制派遣合同的续签次数或持续时间、建立向直接雇佣转化的机制和完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等。  相似文献   

17.
马娅娥 《法制与社会》2013,(30):266-267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假派遣。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由此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缺失、雇主责任难落实、劳动力市场失衡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加强岗位的限制、扩大同工同酬的概念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工会三个主要方面强化法律规制,最终遏制逆向劳务派遣的产生。  相似文献   

18.
"派遣劳动"应当缓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黎建飞 《法学家》2005,(5):19-23
一、"派遣劳动"的字义与实质 "派遣劳动"在我国又称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①但这个从所谓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泊来的词语却在其出生地找不到与其对应的"dispatched employment"词汇.  相似文献   

19.
杨姝 《法制与社会》2010,(28):47-47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也称“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偿的委托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20.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度承认了劳务派遣的身份,令不堪背负用工成本之重的用工单位看到了"转机",也让原有的劳务派遣市场瞬间扩张。然而,紧随其后的就是用工单位通过"逆向派遣"减负、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违法降低成本牟利,而劳务派遣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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