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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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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坚持社会本位的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它并未否定私法自治,而是划定了私法自治的边界。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势必危及法的安定性,因此应在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实现平衡。在理论和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主要有类型化及价值补充法。在公序良俗原则通过价值判断对案件予以具体化时,应避免法官的主观感情,具体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其功能的拓展使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逐渐由绝对无效演变为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2.
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相似文献   

3.
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标准。就侵权行为而言,违背公序量俗之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利型”侵权和违反“法益”型侵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基本权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公序良俗”这一制度性平台,对侵权行为之构成产生阻却的功效。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它事实上也是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得以适用的管道。  相似文献   

4.
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我国无效合同的立法沿革作为切入点,分析了强制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干预程度逐渐减弱的历史发展趋势,并提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不应绝对地认为无效,而应一分为三:即无效、并非无效但应受处罚和并非无效亦无须受处罚。司法机关在进行判断时,应当从私法自治价值优先、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分析立法目的和宗旨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衡量,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7.
公序良俗在裁判中的运用自2013年起增加迅速,涉及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各领域。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一般道德标准替代公序良俗、概念混用和割裂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公序良俗界定问题,也包括判断对象错误、向一般条款逃逸等适用不规范问题。公序良俗司法适用问题之应对策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实现民法外部与内部价值有效沟通,具体包括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以增加确定性、充分发挥其引致作用、加强原则在民法内部区分控制。二是保障公序良俗原则之科学适用,具体包括明确适用条件、采取类型化适用方法、总结裁判中成熟类型和关注债务人超出自己预计给付能力、基本权利维护等我国裁判中尚未涉及之类型。  相似文献   

8.
限制公法对私法自治的介入是近代以来的民法共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和《九民纪要》对民商事审判规则的统一,在进一步尊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了行政规章通过公序良俗原则通道影响民商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且主要集中在以证券行业为代表的金融领域。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出现了割裂。以公司上市挂牌中的对赌抽屉协议的效力为例,违反了证券监管规章的具体规定或原则是否构成“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模糊,导致判定合同效力的裁判案例中出现了结果两极化的现状。我国在此领域暂未形成类型化的审判规范,对于监管规章未列明禁止的情形要审慎突破民商事合同的形式审查,为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留有空间。  相似文献   

9.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相似文献   

10.
戴孟勇 《法学家》2020,(1):17-31,191
法律行为的原因、内容、条件、负担以及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不仅各自的表现样态存在区别,对法律行为无效性的影响也不相同。法律行为的原因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停止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解除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上仅解除条件无效。慷慨行为中的负担违反公序良俗的,仅负担本身无效。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共同动机或者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条件、负担和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分别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1.
公序良俗原则是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实现法律正义、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秩序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已在各国民法中普遍适用,作者建议在我国民法中应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因为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孙鹏 《法商研究》2006,23(5):122-129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四川泸州二奶遗嘱一案早已尘埃落进,法院判决将财产留给第三者的遗嘱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社会的公序良俗能否作为审判依据,其能否被量化、固定从而成为今后判决类似案件的统一化标准却值得商榷,毕竟公序良俗含义过于概括且其内涵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对此,本文通过对比德国相关法律理论,就该类案件作出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贯彻意思自治、实现公平、效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也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空间的制度,包括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15.
契约自由走向公序良俗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也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是公序良俗存在一个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要评判的并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当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不是严重冲突时,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应该在各自的领域各司其职,这样方能做到一张一弛,相得益彰。否则契约法的未来会在公序良俗的势力无限扩张的情况下走向死亡。  相似文献   

16.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法的立法精神,也是法律的一般条款;它在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在法律运用中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护社会正义、保护诉讼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试在综合剖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之上,对该原则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使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民法中,一般而言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相互协调的,它们共同作用共同指导着民事立法、司法等各项民事活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却又发现了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间存在着冲突的实质乃是民法基本原则内含的民法的价值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入手,从功能上和司法适用两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着冲突.  相似文献   

18.
著名的"泸州遗赠案"的判决引发了国内学者的大讨论,不同学者的观点因着眼点不同而各有所异。本文站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角度,回顾了泸州遗赠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论的焦点,继而分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总结出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不公正性以及不合理性。最后,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参照国外立法进程及相关学者研究,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19.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飞 《法商研究》2005,22(2):124-129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同、功能类似,适用范围均呈扩大趋势,这要求我们准确把握两者在适用上的区别。在实践操作时,根据对法条的文义解释,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行为上的区分适用,可以看出两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但须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行为的反社会性强弱不同。  相似文献   

20.
隆龙 《法制与社会》2010,(22):157-157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确认;其有弥补法律具体规定不足,促进民法自身完善等功能。但因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不同,在个案的应用也有很大弹性。为规范司法、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我们有必要用相应标准和规则,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加以限制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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