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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经济权利。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数字时代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应对复制权进一步定位 ,其概念需作扩展和延伸。作品的数字化和暂时复制均应认定为复制 ,但对复制权须规定限制和例外 ,目的在于维持作者著作权与公众信息使用权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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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彻底地减少了中间商在生产中的作用,由此可能引发分散的、非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浪潮,扰乱既有的著作权市场秩序和利益天平,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复制权的内涵,将异体复制明确纳入复制权的外延,以解决因立法不明导致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除了要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具体行为,还应“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及“不损害作者合法权益”.3D打印技术使现有法律原则的适用面临障碍,征收补偿金和技术保护是目前防范3D打印侵权风险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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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复制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丽红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2):7-11,16
复制是作品最基本的使用方式。同样,复制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基本权利。权利人正是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才得以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无论是开展数字资源建设,还是提供数字化服务,都离不开复制。因此,复制权也是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最多的一种权利。尽管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通过著作权法,对于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在收集、复制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问题给予了一定的侵权豁免。但作品数字化后,与传统图书馆只有数量非常有限的作品供社会公众使用不同,数字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和利用非常方便,根据当前的技术水平,图书馆本身控制使用者使用行为的难度也比较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实践中,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建设、提供数字化服务,比如馆藏文献数字化以及提供浏览、下载、馆际互借服务,一定要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精神。
由于受版权、成本、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的实践中,大多数是以向专业数据库公司购买数据库使用权的方式丰富馆藏。但是图书馆对此种数据库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付费的方式取得一定的使用权。所以图书馆能利用这种拥有使用权的数字作品为读者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完全取决于许可合同怎样规定。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可以享受的侵权豁免又十分有限。所以图书馆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提供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应主要依赖于在许可合同条款上有所突破,以谋求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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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盗版光盘,就是有关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在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侵权产品,系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的获酬权的侵犯。随着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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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规定不明,理论与实务也均存在分歧。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通过对《著作权》第10条第5项依循文义、体系和目的三种解释进路,可以得出异体复制属于"复制"的结论。基于立法论的立场,有必要将复制权的定义修改为"以任何方式或者采用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以使其涵盖异体复制行为,并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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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版权法是复制技术发展的产物,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但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借以维护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复制权为基础构筑的传统版权体系有其技术基础和法律条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这些基础似已不复存在,版权保护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难以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再度调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复制”版权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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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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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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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德国 2 0 0 3年 9月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仍然确认了“私人复制权” ,但同时又首次规定了著作权人进行反复制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私人复制与反复制是德国著作权法中的一对矛盾 ,《德国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当前和今后都不能对“出于纯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进行限制 ,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法》在有关“私人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关系上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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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6-12
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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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在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复制强调"物质载体"和"固定"两个要件,发行也强调"有形载体"的转移。而在网络时代,复制实现了"从占有到感受"的转变,发行也从有形载体的转移发展到无形的网络传播。因此,刑法需要对传统概念作出从静态复制到动态复制、从有载体发行到无载体发行、从先复制后发行到先发行后复制的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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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著作权法不但能够合理地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知识的快速传播,以利于社会的创作活动,这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并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问题是研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核心,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也使得著作权出现更多的新的保护问题,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是相关立法过于分散,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并未形成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司法管辖方面无法明确和相关的法定赔偿标准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在网络环境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立法构想是完善有关立法,努力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要引入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侵权管辖权确立的原则,并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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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互联网环境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之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其中存在的合理性关系,这就需要对著作权的分支权进行单纯化的把握。这种著作权的单纯化,使著作权分支权形成了以复制权为基点的构造,即:著作权是以各种分支权为单位分别地被转让的,在著作权的体系中,复制权是其起点,各种分支权在各自的背后都是与复制权相连结的。通过这一构造化理论,不但可以实现著作权的单纯化,也能够与copyright具有整合性。这一理论将会带来电子复制相关规则的完善,并为互联网环境下促进信息内容传播与利用的法律制度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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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今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传统概念在网络新环境下又有了新的内涵与更广阔的外延。本文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后,结合诸多学者观点,就目前争议较大的临时复制和私人复制问题加以讨论,以期探究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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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在为人们分享智慧成果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导致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大量涌现。网络著作权的特殊性给现有的法律规定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理解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理解和认定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是我们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保护好著作权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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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内涵的法理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权增容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与权利客体范围,是覆盖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业主权契合了"人""权"统一的权利观,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逻辑思维爿惯,扩大了基于小区业主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使相当多的与建筑物相关的法律关系被其效力所及.业主权的权利体系应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区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相邻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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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盗版光碟等侵权复制品案件大多是以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这种判决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发行包含销售,销售即是复制发行。关于销售与复制发行的关系,理论界见仁见智。区分两者间关系,主要是区分销售与发行的关系。发行有三个层面的使用语境,刑法意义上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不具有同一性,对其应作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虽然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方式,但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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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雄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2):1-15
复制是作品得以传播和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作者和其他版权持有人实现其与作品传播相关经济权利的重要方式。作为履行文献信息采集、加工、存储和传播职能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对满足社会文化信息需求、维持版权人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图书馆履行这一公共职能,法律应当对其实施的复制行为规定某种程度的豁免权利。本文从历史的角度,简要回顾了20世纪初以来美国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民间协议和立法演变过程,并对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8节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作了分析和介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