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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做法,即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数额达不到特别巨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同级起诉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应由其办理,遂以交办案件的方式交由于一级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访问:这种做法是否妥当2有无法律依据?下级院起诉部门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应如何办理?柳州铁路运站检察院王大公王大公同志:根据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上级人…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在一起诈骗案件中,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对这种情况下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否重新制作起诉书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因是发回重审案件,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直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没有必要重新制作起诉书。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对管辖不明的案件出现了许多问题。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不属于同一上级法院的几个下级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时,有的上级法院便随意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或指定移送其他法院审判。其中,不属于自己直接监督的下级法院不承认其指定,致使管辖争议得不到解决。因此,当不属同一上级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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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指定管辖赵保升,王文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乃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定概念。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6.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报送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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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9.
换押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通知看守所就被羁押人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联系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使用换押证:(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案件改变管辖的,包括由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管辖和由此检察院管辖改为彼检察院管辖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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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甲检察院接受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了一个半月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乙检察院。乙检察院受理后,又用了一个半月时间进行审查才移送起诉。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否受理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换言之,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审查的时间也应当在7日之内,如果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这7日内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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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受理案件一般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而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向对应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职责;同时,还担负着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协调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理的职责。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则担负着审查基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重大刑事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职责;担负着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职责;同时,还担负着属于外省市及本辖区以外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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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检察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陈某批准逮捕,因管辖原因,2004年2月10日,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另一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04年5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另一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10月24日另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即向某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在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际,其上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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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箱     
改变管辖后,需改变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应由谁负责押送?编辑同志:《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上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但对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由谁负责押送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不一致。有的地方是公安机关送人,检察机关报卷;还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既送人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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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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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也可以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是:1. 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何再审,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2. 因为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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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越少越好。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规定“不起诉率”,实行“下管一级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的复核权和行使被害人提出申诉案的复查权以及审查下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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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同一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多次指定不同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和人民检察院进行跨地域提起公诉的现象。例如,某市人民检察院(本文中司法机关和被告人的名称以简称代替)侦查终结了该市某区财政局干部郑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应当由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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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又缺乏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故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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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某县检察院最近向法院起诉了一起发生在该县的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县法院受理后 ,因该法院院长是该案的证人 ,遂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经上级法院指定 ,此案由邻县法院审理。对应由何地检察院起诉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应将案卷材料移送邻县检察院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 ,按地域管辖应由案发地检察院起诉 ,即由该县检察院直接向指定审判的邻县法院起诉。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臧鲁渝臧鲁渝同志 :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以地域管辖为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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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增设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部门建制。即通过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条途径,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该立案的,可以由上级责令下级检察院立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办案部门予以立案。 第二,对群众的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由控申科审查后,移交刑事部门审核,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查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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