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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刊登了谢毅超的《该交通事故的报案责任人是谁》(以下称《谢文》)。笔者认为,《谢文》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谢文》中有两处重大逻辑错误1.《谢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末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认为《谢文》中所提交通事故的焦点是,谁应对本报案负责任,从而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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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的重要定罪论据是公安部门作出的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在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定罪批捕的一个重要依据,并据此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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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与责任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独立处理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推行这一制度列入《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笔者认为:确认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与责任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一、弃旧图新,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势在必行(一)旧的办案制度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改革审查起诉办案机制的紧迫性。检察机关重建二十年来,一直遵循“个人承办、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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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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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制度(以下简称主诉制),是在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辅之以数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组成办案组,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制是一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制度。推行主诉制是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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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对那些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的当事人,如果客观上无法查清责任,则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再调查,而径行推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这就是本文所讲的“行政推定”,它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而有关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以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根据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使“行政推定”有了进入刑事诉讼领域进而成为刑事证据的可能性。“行政推定”所认定的事实能否成为法院判决据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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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制的目标、原则、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主诉制改革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本文试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官的职权设置问题谈谈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主诉制中检察官职责设置的现状及弊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规定得很明确,对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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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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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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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1):56-59
界定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性质和范围 ,是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一基本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配置 ,应遵循合法与合理原则。要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权力配置中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在权力配置的同时 ,主诉检察官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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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 后,依法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作出责任大小认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由于诸方面 的原因,人民法院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 件受理。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也仅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在实践中,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 能复议一次或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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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检察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创新,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它发挥了非常引人注目的效用,同时也暴露出形形色色的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几种意义上的用法,本文将研究自2001年开始最高检向全国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情况,以及在主诉检察官职责权限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以借鉴推广;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完善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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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制度是伴随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而探索的新制度,旨在会诊疑难复杂案件,以期发挥集体智慧解决审查起诉中的实践难题。而实际运行中,该制度呈现讨论走过场、程序不规范、调研缺位等现状,甚至异化为主诉检察官推脱办案责任的避风港,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立足于现实,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应定位为疑难复杂案件参考、统一法律适用、检委会的减压阀和过滤器等功能,同时推进公诉内部管理的专业化和民主化。基于上述功能定位,应从参会人员、会议内容、运行机制、会议程序等方面入手完善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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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只有从主诉检察官的选拔、任用、性质、职责、权利、制约措施、考核与奖惩办法上加以制度化,才能使这一制度顺利推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真正提高审查起诉工作水平。下面笔者就以上所谈到的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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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定罪思维是道德实用主义:适用法律为推行道德服务,定罪的最终目标是罪刑相适应;这种定罪思维在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两个方面都有体现。我国现阶段定罪制度反应了西方规则主义思维与我国传统实用主义思维的冲突,如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判决与刑事和解的冲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冲突。我国未来定罪思维的出路在于协调规则主义与实用主义的冲突,使两者在各方面尽量融合,而不是一方排斥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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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部门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承担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此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改革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该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革公诉工作的管理体制,实现权责利相互统一的新的办案机制。这种办案制度的实质就是“放权检察官”或称“还权检察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