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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这里的"上海禁烟令"不是别的,是指已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生效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一项内容。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其中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目前,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对上述规定搞了个民意调查测验,报告显示68.7%的被访者表示"理解支持",但同时又有73.6%的人认为该规定"意义不大,不会生效。"  相似文献   

2.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香港中国式婚姻法制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结婚方式之变迁 自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华人始终是香港社会的主体民族.根据义律公告确立的"一岛两制"原则,包括中国固有婚姻制度在内的许多传统习惯得以长期保存.1852年、1875年,港英当局两度颁布了香港<婚姻条例>,但该条例通常仅适用于西人.[1]除个别情形外,[2]绝大多数华人仍沿用清代的婚姻礼俗.  相似文献   

4.
"素三彩"是低温釉上彩绘瓷器的一种.最早见于明代成化年间,清代的素三彩瓷器是在继承明代成化素三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黄、绿、紫为主要色调,间加新发明的釉上蓝彩相辅,因不用红色,故称"素三彩".康熙"素三彩"瓷器,主要采用胎体装饰和釉彩装饰柏结合的方法,由于彩绘原料的增多、工艺烧制技术的进步,成为世界著名的珍贵陶瓷品种之一,一直延续到清代晚期都有生产.  相似文献   

5.
从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施行.鄙人身为媒体从业人员,深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关键是对"负面报道"的放开.对"正面报道"的放开,我们的不少地方不少部门早就不是一个问题,有的时候甚至是放开"过了头":怂恿媒体从业人员遣假--说成绩把蓝图当作现实"公开",把芝麻当作西瓜"公开".信息公开难在"负面",贵在"负面".……  相似文献   

6.
近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中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早恋"内容的规定.此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对早恋问题立法"很雷人",是个"黑色幽默",有人甚至质疑立法者的能力缺失.为此,黑龙江省人大有关人士专门约见笔者,就社会质疑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相似文献   

7.
<正> 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篡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其中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诰》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前后达一百四十余年之久。它不仅是明中后期最重要的立法,而且对清代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8.
段惠  老言 《政府法制》2007,(17):23-24
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是首次对公务员的家庭生活作出规范,对包养情人、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务员,予以严厉惩处。《条例》被国际上称之为中国政府的"管官铁律"。近年官员处理家庭问题出现两个极端,一些官员将亲情摆在党纪国法之上,为了给老婆孩子谋好处,不惜以身试法;另一个极端是,一些人当了官就抛弃家庭,拒不供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甚至买凶杀害发妻。近几年,包养情妇已成官场时尚,官员抛妻弃子的事情更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干部队伍的威信。今年初,中纪委将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开除党籍,送交司法部门处理。这是中央首次惩处包二奶的高级官员。此次国务院颁布"处分条例",可谓及时雨。为了使规范官员私生活的铁律落到实处,让我们来看一看国外政府有哪些盯紧官员"私生活"的成功经验,或可收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相似文献   

9.
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日前,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湖南"3+5"城市群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了组建湖南"3+5"城市群经济合作管理委员会,出台《湖南"3+5"城市群经济合作条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建司法协调机制等保障湖南城市群经济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是通用的公文种类,而"审议意见"则是特定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不能替代"审议意见".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纪要"被明确为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则直接称之为"会议纪要"作为人大机关公文种类,"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相似文献   

12.
<正> 律与条例是清代两种极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构成了清代刑事立法的主体。这二者在清代法制中各自处在什么位置、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二者相互关系如何是关系到有关清一代法治的重要课题。深入研究这一课题,不仅能够加深对律例本身的了解,而且对于全面把握清代各种法规的相互关系,探讨清代法律形式运用的实质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与生活》2014,(12):7-7
正在对尚未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热议中,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的"依法以人查房"成为焦点。毋庸多言,舆论的兴奋点在于官员的不动产将无处藏身,即《条例》将对反腐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可能仅仅是舆论的一厢情愿。其原因,首先在于目前《条例》还只是上报至国务院,作为一部法律出台恐怕要延至今年年底。其次,登记是一步,但  相似文献   

14.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一些重大创新和修改。新条例实施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等方面在新条例实施后亟待确立新标准。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一些创新规定,因此,对于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准确把握审查重点和审查思路尤为重要。结合新条例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有必要按照政府信息"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的"四步审查法"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6.
经常在有关清朝的书籍、文章或影视剧上看到"兵"和"勇"二字,但很多人对这两种标志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史载,"兵"是清代国家的常备武装力量,包括八旗军和绿营军.八旗军分为满八旗、蒙八旗和汉八旗,这些都是大清的正规军,直接隶属皇帝,八旗兵为世兵制,在16岁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养育兵,即预备兵.  相似文献   

17.
《法治与社会》2009,(8):78-78
廖文在《瞭望》撰文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来,部分法规条文在不同人群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条例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但是"不公开为例外"的边界过于模糊,一些政府部门倾向于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信息。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由于《保密法》的效力等级高于条例,只要有关部门说是国家秘密,法院基本上就没什么好审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政府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核心的变化是: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事实表明:这种变化,已经或将会对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内地居民")申办"领事婚姻登记"手续产生影响.为此,借<中国公证>一隅,笔者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手,漫谈本人所了解的领事婚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   

19.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20.
清代民间契约中关于"伙"的观念和习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力 《法学家》2003,(6):39-49
在西方法律中的合伙制度尚未传入之前,中国古代便产生了自己的关于伙的观念和制度.在清代,尽管官方成文法中并没有关于伙的关系的规范存在,但是民间契约却表达了清人关于伙的观念,以及相当定型的关于伙的习惯.清代民间契约中所表达的伙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乡村生活中所存在的伙佃、合业和会股;小手工业和小商业中的合伙关系;存在于四川自贡盐业生产中的合伙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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