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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迪 《新疆人大(汉文)》2010,(1)
案情:2006年7月2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混凝土。供货时间为2006年4月至10月,并约定了标号和单价。同时约定,若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违约金,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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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人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禁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人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禁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禁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人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至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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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装饰公司是某建筑工程局的子公司。1997年7月5日,徐某从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工程局,并与工程局签订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8月,徐某被工程局派遣到装饰公司,档案关系仍存留在工程局,但工资关系迁至装饰公司。后装饰公司分配徐某到装饰公司的分公司工作。1999年3月至5月,分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给徐某发放工资。1999年5月,徐某被装饰公司调至另一分公司工作,任项目部经理。徐某因为在工作过程中与施工队发生矛盾。又对分公司领导解决矛盾的方法不满,于是,他向装饰公司经理周某提出辞职,但遭到周某拒绝,徐某自此一直没有上班。2000年10月17日,装饰公司以徐某连续无故旷工为由正式将徐某除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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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周某从皮山县某乡人民政府购买了长城赛弗牌越野车一辆,未办理汽车变更登记手续。12月24日,周某与阿某达成口头协议,将该车以1420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并申明该车的审验(2008年10月已到期)由阿某自行完成。随后阿某将购车款全部交付周某,周某也将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代码证、审验表等手续与该车一并交付阿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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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1999,(10)
兴华公司系大华公司于1996年5月出资开办的一家以批发零售商品为主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时的注册资金为40万元人民币。10月,兴华公司从江苏凌东公司购进一批价值30万元的铝材建材商品。收到货物后,兴华公司依约为凌东公司出具了一份以兴华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的可转让商业汇票。汇票约定的承兑付款期为1996年12月5日,凌东公司接到该商业汇票后,为缓解资金紧张状况,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飞达铝材有限公司,飞达公司接票后,以该汇票载明的日期向兴华公司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付款,银行以兴华公司在该行帐上无款为由拒绝承兑付款。接到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后,飞达公司即以其前手背书人凌东公司及出票人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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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04-106
开具税务发票是卖方履行税法上行政管理义务的依据,可以作为所售商品已经缴纳税款的证明,同时也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从义务的依据,但并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付款此项主义务已经履行的凭证。开票与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未开票不能证明未付款,已开票亦不能证明已付款。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取得发票即表明票载金额已经支付,才能在发票的取得与付款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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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包工头以后石公司名义承包电厂水泵房建设工程后,又以该公司名义雇佣徐某、姚某两人从事电厂水泵房的建设施工。嗣后,后石公司才书面授权委托包工头负责该工程的经营管理、承签合同、施工作业及工程结算等业务。包工头在负责经营该工程期间,累计拖欠徐某、姚某两人的应得劳动报酬52650元,并写有欠条。但包工头未支付拖欠徐某、姚某两人的工资就逃逸,不知去向。徐某、姚某向后石公司反映要求解决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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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1月,甲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委托乙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 )代理进口 5000辆助力车全套零配件。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助力车配件安全运抵到甲方所在地的一切事项,同时开具给甲方 17%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有关销售时应具备的其它文件资料;甲方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货款 (其中包括进口税金、保险费、运输费、商检费及其它费用等 )。 1月底,乙方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抵到甲方单位,但未按合同约定开给甲方增值税发票及交付相关单据资料。甲要求乙提供发票否则不予付款。 2000年 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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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出于资金管控或者支付便利的目的,经常通过合同约定由自己的关联公司向合同相对方"代为付款"。这种付款方式在影视行业十分常见。但是这种付款方式容易造成财税账目混乱,从而涉及偷税漏税的刑事风险。在大额的境外代付中存在着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甚至在一些金额来源不明的代为付款中还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系统识别刑事风险点,构建律师提前介入的刑事合规模式,是当前加强刑事风险防控,完善刑事合规业务的着眼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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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不等于“同岗同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原告徐某于2007年8月到被告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徐某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徐某在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八级伤残。因被告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15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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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徐某于2011年8月向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2年。今年8月,陆某拿着徐某写给沈某的借条以及他与沈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徐某,称:沈某在2012年8月向其借款3.5万元,借期1年,按照他与沈某的书面协议,沈某已经将徐某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并要求徐某在半个月内向他清偿这3万元,否则就到法院起诉。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徐某可否拒绝陆某的还款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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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将其所有的发动机存放于南宁市某汽修部内代销。2009年2月2日,刘某急需一台发动机,遂通过该汽修部与韦某取得联系,欲购买韦某存放在该汽修部内的发动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由刘某购买韦某的发动机一台,价款为6.5万元,预付款1万元,试用期一个月。双方约定:如刘某一个月内退机给韦某。韦某则只适当收取发动机磨损费;如不退机,刘某一个月后交清余款给韦某。当日,协议签订后,韦某将发动机交付刘某。试用期满后,刘某既未退机,亦未向韦某支付余款5.5万元。韦某向刘某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支付发动机余款,被刘某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付给发动机余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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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21,(17)
正【案情简要】徐某在某市建设房屋一处。XX年6月20日,徐某经申请获得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证号为GD-A17XX的门牌证,载明地址爱国南路,门牌号码XX,户主姓名徐某,发证机关为某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某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路段现场勘查中,发现徐某户门牌使用不规范,一是道路名称不准确,涉案房屋所在路名称为爱国路,二是序号编排不合规,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决定,决定对徐某户爱国南路XX号门牌证予以撤销,责令拆除上述门牌,并于同日将决定书张贴于徐某户门口。徐某不服上述行政撤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11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决定。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的撤销门牌证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