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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和兰桌于1995年相识后同居.至2002年5月24日才办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仍不能和睦相处,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9年8月,陈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兰某的婚姻关系,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同居期间。以兰某名义购买的南宁市新阳路房屋权属争持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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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将其所有的发动机存放于南宁市某汽修部内代销。2009年2月2日,刘某急需一台发动机,遂通过该汽修部与韦某取得联系,欲购买韦某存放在该汽修部内的发动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由刘某购买韦某的发动机一台,价款为6.5万元,预付款1万元,试用期一个月。双方约定:如刘某一个月内退机给韦某。韦某则只适当收取发动机磨损费;如不退机,刘某一个月后交清余款给韦某。当日,协议签订后,韦某将发动机交付刘某。试用期满后,刘某既未退机,亦未向韦某支付余款5.5万元。韦某向刘某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支付发动机余款,被刘某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付给发动机余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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