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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对于依法惩处那些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该罪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追究程序和处断上均有不完善之处,制约了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及时打击.本文拟对该罪中拒不执行行为起止时间的问题进行一个辨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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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妨害公务罪(或称阻碍执行公务罪);一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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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确立于1979年,已不能适应近年来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亟待修改完善。笔者试就该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归类目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从现行刑法的现状结构看,这种归类还是合理的。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应在刑法中专设一章,在此条件下,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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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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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金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3):116-129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能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导致该罪的犯罪圈被不当扩大,违背了刑罚谦抑原则。《刑法》第313条中"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无法执行"是指永久性执行障碍,包括部分无法执行。判断判决是否达到"无法执行"程度,应当坚持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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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颁行以来,其立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变,一些罪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或大或小的变化。因此,及时对其研讨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及判决裁定的范围谈二点看法。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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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缺陷及救济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下称“3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该条的具体应用又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和一个解释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该罪适用条件过窄,限制了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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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针对当前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而设立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专门出台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各地司法机关对涉嫌该种犯罪的启动程序与地域管辖的理解和做法不一,有些明显违反有关法律程序的案件甚至被编入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宣传。本文就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该两方面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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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因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很不具体,而实践中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又很复杂,并且日益严重,因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本刊1990年第10期发表了王卫同志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审理程序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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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审理杨旭久,于春良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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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以刑法体系为切入点,从概念辨析、修正案条文变动等角度解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并在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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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将此罪规定在妨害公务罪的同一条文中,司法实践在理解和适用上产生了不少歧义。现笔者就此罪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确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只能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非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力,故也不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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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起不到以刑事法律惩治这类犯罪的应有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罪,充分发挥刑法对民事强制执行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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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籍男子大龙因出借身份证供他人购车获利,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民事赔偿后,开始了长达10年的逃避执行岁月.受害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刑事自诉.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大龙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这也是北京市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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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已成为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有的行为人气焰十分嚣张,谩骂、殴打、甚至非法扣押法院执行人员,更多的则是采取拖、躲、隐匿财产等非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侵犯了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争议颇大。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实际上真正以暴力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为数不多,绝大多数是采取非暴力(或近似暴力)的方式。如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势必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严重。在此,我们发表王卫同志的探讨文章,供广大读者参考,并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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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属妨害司法犯罪,但二者不是一般罪名与特别罪名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构成要件时,不应认为行为对象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特殊性而优先适用后罪,应当从全面评价犯罪行为、主客观相结合、罪刑均衡的角度出发,根据诉讼阶段、犯罪主体、主观目的及危害后果等构成要件中的特殊要求,准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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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