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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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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法学研究》2009,(4):21-2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探求立法本意,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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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区县机关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等现象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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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说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本文从我国通用的原告概念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规定的瑕疵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司法解释中推出的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标准的不足,提出了看法,并推出了自己的标准;此外,又对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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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凸显了议事协调机构在信息公布上的选择性和不充分性,导致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丧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行政受案范围,但是其自身的受案范围并未明晰,最高法的《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某些条文上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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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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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空白,这也是十余年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努力的结果。公益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规定有所突破,拓宽了原告资格。作者以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为案件类型,分析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的构建、保护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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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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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传统上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滞后和与司法实践的不相适应性,最终使得公益诉讼等新型诉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文通过对英芙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分析和借鉴,认为需要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该制度不适宜的规定,进一步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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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公益诉讼”的条款使得我国开始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法律依据.条款中对于公共利益规定的不确定性和狭窄性使得公益诉讼救济范围过于狭窄.诉讼主体资格限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使得救济不及对,因而需要探讨将公民个人列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迫切程度和必要性.原告资格扩张产生的程序矛盾和救济不力时,探讨初步建立解决原告资格矛盾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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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学界对于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首要的分歧在于朱令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无论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朱令案中被害人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都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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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我国《反垄断法》有所涉及的只有第50条的粗略规定。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妊须要解决的起点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采取“损害”和“影响”两种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认为“影响”标准是目前最佳的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在该规则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垄断者的上游供应商、平行竞争者、下游的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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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设置了四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第三方独立机构救济、准司法裁判机构救济和法院救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有两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和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由国务院制定完成并予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条例》上,《条例》正式实施5年以来,这项重要制度已经从诸多方面对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前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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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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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实施七年有余,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案例,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立法规定的不足。论文通过对具体案例引发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起诉时是否须持股"的争议进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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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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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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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个热点。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行为,同时,也会涉及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现有法律规定看,《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作为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从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所涉及的广泛内容而言,这两类法律规范的依据并不充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开展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慎重把握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并关注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