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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件事实:1994年6月,某公司与济南市某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将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作为管理处的义务约定在承包合同中。1999年1月双方修正《经营承包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该《房屋租赁合同》第4条第一款中,双方约定: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取得房屋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准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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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99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方)与李先生(下称乙方)签订甲方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销售的房屋一套,房价款总计人民币45万元;该房屋交付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15万元(含定金1万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获得按揭贷款35万元。1999年11月17日,乙方按照甲方通知前去办理入住手续,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得知甲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乙方遂要求退房。 案例二 1998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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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2005年3月11日,孙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向孙某转让某房屋,房价为203万元,签约日首付定金20万元,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在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完毕时支付。同日,孙某将定金20万元给付王某。其后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发生调整,致使孙某向银行申请办理房屋贷款未果。孙因无法实际支付剩余购房款项,遂向王某表示解除合同,王某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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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一套住房,总价款为11.8万元。合同约定,李木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总价款的50%,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另50%,开发商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经过验收合格、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木。同时约定,该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李木办理交付手续,并于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李木即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9万元。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房屋并未竣工,李木亦未交付第二笔房款。今年初,李木交清了第二笔房款5.9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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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背景:蔡某夫妇向福地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交房后365日内福地公司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如因其责任而未能办理,逾期百日以上则福地公司需一次性按购房款总价的3%向蔡某夫妇支付违约金。2008年5月18日房屋交付,但直至2009年10月15日房屋产权证才办好。蔡某夫妇遂把福地公司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0526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福地公司违约责任成立,但蔡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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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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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4.8万元的价钱出卖给韩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韩某支付了28.8万元,约定余款至办理产权过户时支付.后杨某因债务所逼,产生将房屋冉次出卖骗取钱财的犯意,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第三人陈某,并在仅收取了7.5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过了陈某,其向韩某收取的28.8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赌博及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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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检察和解是在2017年,当时我办理了一件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5月,家住宝鸡市西部山区的李老汉在县城认购了一套限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450元。后来因规划调整,房屋结构由多层变为高层。2012年7月,李老汉与负责开发楼盘的城投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随后,他又陆续向城投公司交清了13.9万元房款。2015年1月,城投公司通知购房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房屋单价变更为每平方米1920元,需要补缴房款才能办理交房手续。这样一来,李老汉需要补缴4.5万元才能拿到房屋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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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外地市民施某和苏南某市商品房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3年12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施某以59.7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公开出售的一幢面积约200平方米的现房住宅,同时约定交付房屋90日内办理房产证,施某按约履行了付款手续,开发商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施某在合同约定取得房产证期满后半年即2004年9月2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开发商立即办证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书面答辩称:因为施某破坏绿化所以不予办证。但开发商在2004年10月16日的仲裁庭审中陈述所涉房屋因被法院查封无法办证。仲裁庭当即休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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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栏目: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2009年,我家想换个太一点儿的房子.于是,我委托中介出售现有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5.6万元,备案价为53万元.买方交付首付款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中介下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税,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万元.买方携带该合同办理公积金手续,因买方原因未获批.后来,买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限定日前未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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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笔者办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向被告起诉主张18万元本金加利息20万元共38万元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被告”指假借被告名义实行借款行为的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签收的18万元《收款收据》、上述借款合同的《公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房地产的《抵押合同》、上述抵押合同的《公证书》、抵押物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被告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从来不认识原告,也从未与原告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是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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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逾期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一位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买受人(购房者)购买出卖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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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市民岳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和卖方、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岳先生支付了1.2万元中介费和20万元首付款,并着手支付剩下的房款,以便办理过户。正当各项手续有条不紊地进行时,中介突然要求岳先生再支付3000元的评估费和4000元的贷款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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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深港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林进想投资300万人民币,与其它几家公司共同组建了安徽临泉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银泉公司),并委托黄浩明作为深港贸易公司在银泉公司的业务代理人。1999年12月,黄浩明与范明鑫签订了一份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他们双方约定:甲方以人民币100万元收购乙方在银泉开发公司的200万元股权,100万元债权;协议签订后7日内由甲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后7日内付给乙方人民币60万元,其余40万元在移交手续办清后,一个月内付清;如甲方未依约付款,该协议无效,乙方有权将已变更的股权登记变更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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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承租某房屋。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乙两个月的租金及保证金后入住。后甲以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致居住后身体不适,经专家检测属甲醛超标,虽与乙办理了退房交接手续,但乙拒绝退还租金及保证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退还两个月租金和保证金。乙则辩称,甲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曾多次实地察看,从未提出空气质量存在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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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5)
1985年5月1日,个体户刘某将自己的黄河牌汽车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1年.1986年1月25日,刘某的好友陈某也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解放牌汽车按八折向县保险公司投保.2月10日,刘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调换合同.合同规定汽车对调,陈某补给刘某1万元。随后双方即换了汽车,但双方未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将换车情况书面通知保险公司。86年3月15日,陈某驾驶黄河牌汽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化去车吊、拖和修理费7千多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刘某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汽车调换未按《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刘某为此向人民法院诉请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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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抵押房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房).并以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部门已经登记该套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办理公证。业内是有争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