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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引官 现行期房买卖合同存在这样的特点:房屋开发商将在建房屋(期房)作为标的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 的时间)由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期房买卖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 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产权,依赖于开 发商何时将产权证办下来。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因此不能享有房 屋产权。如果开发商缺乏诚信,对所售房屋进行一物数卖,在房屋上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他 物权,或者存在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就会产生了同一商品房上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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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交易量不断攀升。不过,绝大多数消费者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大部分房款。在此种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其购买的、未来预期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向银行(贷款人)提供担保,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亦需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此即本文所探讨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此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在法律性质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96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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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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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的特殊性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现状”有关的“测绘、确权”等政府行为,是否可以视作不可抗力,使开发商在业主没有如期获得房产证的时候“免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5业主讨要产权证败诉2000年初,25名购房者先后与望京新城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望京新城A-5区410楼的商品房,同年5月30日开发商向这25名业主交付了房屋,但购房者却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直至他们于2003年9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之时,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作为原告的业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开发商应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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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和解决办法。具体内容是,当购房者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误差时且合同未作约定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即多退少补。(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人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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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7.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买卖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实现资产保值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有些售房方的违规操作,使购房者虽已实际使用房屋,但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讼中,售房方如能补办产权证,法院即判决对购房者要求解除预售、出售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购房者往往对判决不服,认为售房方对商品房的交付有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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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开发商一般向购房者承诺:如购房者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则购房者可享有就其所承建特定物业内的房屋进行优先选择的权利。购房者在交付此笔款项后,开发商即确定购房者所列选房位次,购房者即可按此位次选房。人们一般将这一过程称为“排号”,而购房者交付给开发商用于“排号”的款项一般被称为小“定金”。待购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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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期货买卖是相对房屋现货买卖而言。现货买卖民口买受人与出卖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钱交割结清。而期货买卖则是一种远期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到标的物交付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买受人可以将合同转让于他人。因此,期货买卖成立之后,到交割之前,实物并没有交付。所谓房屋期货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尚未建成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标的物,与买受人达成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买受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房款的一种财产流转方式,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房屋定期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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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规定有因履行迟延所致的按日累计违约金,这类违约金适用于履行迟延下的多个场合,包括买受人支付价款迟延,出卖人交付房屋迟延,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迟延等。文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例为基础,分别分析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诉讼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2.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在依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后,开发商未依约定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在买受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发商又将已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而在同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存在物权,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调整?尤其在开发商“恶意”抵押时,能否认定抵押无效,并以此来保护“弱势”的买受人呢?对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加以探究,为将来物权法对此类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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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辉  唐柘 《法制与社会》2014,(15):258+268
在房屋交易中,出卖人应当全面及时向买受人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出卖人承担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义务的要件包括: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及时性,出卖人明知或应知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买受人不知情。出卖人违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正案件背景:蔡某夫妇向福地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交房后365日内福地公司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如因其责任而未能办理,逾期百日以上则福地公司需一次性按购房款总价的3%向蔡某夫妇支付违约金。2008年5月18日房屋交付,但直至2009年10月15日房屋产权证才办好。蔡某夫妇遂把福地公司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0526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福地公司违约责任成立,但蔡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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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一套住房,总价款为11.8万元。合同约定,李木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总价款的50%,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另50%,开发商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经过验收合格、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木。同时约定,该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李木办理交付手续,并于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李木即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9万元。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房屋并未竣工,李木亦未交付第二笔房款。今年初,李木交清了第二笔房款5.9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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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因地下存在文物、古遗址等特殊情况被政府责令停止施工,从而导致商品房迟延,甚至无法交付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现实中,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普遍认为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可是,就有这么一个较真的购房者,违背常理,认准此类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与房屋开发商打了一场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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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重买卖中,传统理论认为登记的后买受人优先于已占有的前买受人,因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后买受人可以对占有的前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是无权占有,前买受人之占有乃基于有效之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之效力并不因出卖人的二重买卖而受影响,前买受人之依据交付获得的占有和收益权也不因再次转让行为而终止,故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当将房屋交付后,前买受人取得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出卖人的再次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登记的后买受人不能取得出卖人所没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才能对抗前买受人的占有权利.前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后买受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该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侧重保护前买受人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信赖损失,更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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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外地市民施某和苏南某市商品房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3年12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施某以59.7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公开出售的一幢面积约200平方米的现房住宅,同时约定交付房屋90日内办理房产证,施某按约履行了付款手续,开发商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施某在合同约定取得房产证期满后半年即2004年9月2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开发商立即办证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书面答辩称:因为施某破坏绿化所以不予办证。但开发商在2004年10月16日的仲裁庭审中陈述所涉房屋因被法院查封无法办证。仲裁庭当即休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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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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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江  陈家旭 《人民司法》2012,(10):26-29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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