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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78 毫秒
1.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发达国家或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并分析其近年来在我国推行步履维艰的原因,建议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借鉴美国的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责任保险模式,即对某些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及易于发生环境侵权的行业和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企业采取强制责任保险;而对于非高度危险的行业和一般性、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的企业采取任意性保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举措。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能够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意识,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如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不幸发生,也能够迅速应对污染事故,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权益,减轻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实践运行不容乐观。当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借鉴国外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以期构建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熊英  别涛  王彬 《现代法学》2007,29(1):90-101
在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借鉴国外环境保险的经验,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4.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政府依法通过强制手段迫使机动车所有人或利用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5.
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 --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晓丽 《法学论坛》2005,20(5):49-52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环境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西方国家实行的几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各有其特点,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立足于现实国情,建立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救济基金为组成要素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6.
1"绿色保险"试点遇冷 推行3年多仅15家企业"买账" 时隔一年多,人们对河池镉污染事件仍然记忆犹新,而作为2013年广西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河池的涉重金属企业投保积极性并不高.其实,这并非个案.广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10年试点启动以来,推行3年多来仅15家企业投保. 因在保护自然生态上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险被称为"绿色保险".它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相似文献   

7.
王晓丽 《行政与法》2005,(6):112-114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最早适用西方国家的特殊保险制度。它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文章总结了西方国家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分析了该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指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法以及环境损害救济基金共同构成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8.
武威 《法制与社会》2010,(35):38-39
董事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本文就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存缺陷和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08,(5):18-18
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工业化生产过程当中,由于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之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较低,严重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雾霾、沙尘暴、地下水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一方面阻碍了我国社会与生态环境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企业自身的经营也构成威胁.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较为成熟,作用效果良好,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与学习经验,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主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能给予污染受害者以及时补偿,同时也能有效分散污染者巨额的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的今天,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特征、责任范围,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类型,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3.
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提,同时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一部分也会产生反作用,包括推动作用与阻碍作用。我国在侵权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既有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我国需要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领域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环境损害责任领域、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领域以及医疗事故责任领域,除医疗事故责任领域外,其他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事故应当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相似文献   

14.
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与财产保险的施救费用在性质及范围上截然不同,责任保险中不应存在单独的施救费用问题.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时对此应慎重考虑,而不应简单照抄照搬财产损失险的做法,以免增加实务操作中的困难.  相似文献   

15.
责任保险制度通常涉及保险及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其中损害赔偿关系又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本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二者相互影响,呈现出"相对分离"的状态,产生许多责任保险制度特有的现象。如被保险人请求权受限制,保险人获得参与权,第三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直接请求权等。  相似文献   

16.
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敏 《河北法学》2011,29(10):9-16
人类自身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17.
目前,医疗损害事故层出不穷,医患关系较为紧张,为缓解这种紧张关系,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指出在发生医疗损害事故以后,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对受损患者的救济方式,应当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期协调医患之间的关系。除此以外,本文也将探讨我国侵权法归则原则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关系的影响,并且提出了制度架设。  相似文献   

18.
范贞 《证据科学》2007,14(3):203-208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中国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研究机动车三者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中国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赋予第三人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根本的改变实践中第三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本文就我国该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做一简明概述,以期能对该问题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赵宁 《天津律师》2004,(2):24-26
《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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