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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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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裴炜 《当代法学》2023,(2):124-135
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依赖于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在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场景中,数据的高灭失风险与复杂的取证程序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数据保全的客观需求。数据先行冻结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措施,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在其存在灭失、损毁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先行固定该目标数据以化解上述矛盾。数据先行冻结具有附属性、临时性、保全性、非必要性等特征,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后续跨境侦查取证措施,不仅可以与各类跨境取证措施相衔接,同时对于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权益的干预程序亦相对较低,可以有效弱化跨境取证中的规则冲突。在其具体程序建构中,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相配合以提供正当性基础,明确其程序要素,并着重为网络信息业者和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
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加使得跨境电子取证的实际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在2018年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跨境电子取证面临着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网络主权、司法管辖权理论使得单边取证存在着非法性可能。传统跨境电子取证因数据本地化存储和"倒U型"取证结构而效率不高。现有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杂、时间冗长,无法满足打击跨境犯罪和电子证据取证的现实需求。因此跨境电子取证的简易程序构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现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适当简化,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构建境内外双方执法者直接合作方式合法化、派员调查取证方式、建立个案电子取证协助机制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4.
柳杨 《政法学刊》2023,(6):5-11
在当前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我国提取境外证据主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进行委托取证,这种方式正面临我国可能与请求国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助条约中关于证据提取的规定不具体、请求取证程序繁琐而延误侦查时机和提取的证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等困境,而司法协助途径的各种替代性措施如执法机关自行取证、对第三方平台施加数据披露机制,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取证等也存在各自的问题。仍应当在坚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委托取证的基础上,对司法协助条约关于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提取的内容予以细化,并建立多元化的取证模式,实现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5.
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取证技术已经成为侦查破案、诉讼审判等司法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技术手段。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工作从2008年开始进行探索与实践,在全国检察机关起步较早。通过几年的实践,电子取证技术队伍逐步健全,鉴定能力不断提升,实验室多名技术人员获得检察机关电子取证鉴定资格。2011年10年,市院电子取证实验室通过了CNAS国家认可现场评审,电子物证检验鉴定门类通过专家评审在江苏省检察机关为第一家,标志着苏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进一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本文结合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分析电子取证的内涵、电子取证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苏州检察电子取证工作发展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王军  李海 《法制与社会》2013,(16):133-134
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计算机、智能移动电话、移动存储器等电子设备成为工作、生活中的常备品,这些产品装载了使用人的大量电子数据,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是职务犯罪侦查中重要的线索及证据来源。本文从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取证的对象、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解答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是什么,能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为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如何应用电子数据取证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从手机中提取各种信息,手机已经成为电子物证检验的新对象.本文结合手机取证的特点,讨论了手机犯罪、手机电子数据和手机取证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衡量更显重要,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数据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从法律依据看,我国法律文本中解决个人信息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数据条款”和“公共利益条款”。从司法实践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的紧张关系,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多元加剧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且呈现出“重追责轻管理”“重刑轻民”、救济机制不畅等特点。实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在解释论层面需要强化处理个人信息基本原则、保护责任机制和侵权法律责任,在立法论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核心概念、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及健全个人信息权益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9.
蒋莹莹 《法制与社会》2013,(32):112-113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在取证中需要遵守证据的一般原则,但因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脆弱性、多样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一些方法。本文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特征,阐述了电子证据在取证工作中需要遵守的原则、取证流程以及取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0.
王新  吴锋 《河北法学》2012,(4):179-184
证据是链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纽带,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证据息息相关。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出现取证"瑕疵"而导致案件证据无法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有效处理。基于各种原因所限,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经常成为检察机关日常办案的"附属品"。为此,我们对取证"瑕疵"的种种样态进行实证分析,剖析监督侦查取证的困难所在,并且结合当前检察工作,从机制层面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监督关系进行建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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