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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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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诱他人向自己卖淫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引诱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从形式上看,引诱他人向自己卖淫既是引诱卖淫罪规制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嫖娼行为。依据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对于引诱卖淫罪应该进行限缩解释,引诱他人向自己卖淫不属于引诱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其实质上属于嫖娼的一种行为。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刑法第358条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弊端:一是把强迫卖淫的行为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一种行为方式,致使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难以区分;二是强迫卖淫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组织卖淫的社会危害性,应适当提高其法定刑;三是将强奸后逼迫卖淫的行为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适用数罪并罚,这不利于打击犯罪;四是组织卖淫罪完全可以涵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单独设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没有必要。所以应对刑法第358条进行修改完善,以利于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相似文献   

4.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这种犯罪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过去,刑法笫140条规定有强迫妇女卖淫罪,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严厉打击这种犯罪的需要,《决定》把强迫妇女卖淫罪修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规定了三档量刑幅度,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为有效地严惩强迫他人卖淫的罪行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5.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卖淫类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两大罪名,应从组织、社会的变迁和法律文本两个层面分析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变迁和在当下应该有的界定和范围。或者取消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之共犯、从犯处置,或者明确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两罪中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之界限、范围。  相似文献   

6.
容留型罪名可谓吸毒、卖淫违法行为的"帮助犯",被容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科处容留行为刑罚理应慎重。容留行为通常为提供娱乐服务的业务行为或出租房屋的日常生活行为,行为本身往往具有中立性质,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可为借鉴,科处刑罚时应对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进行权衡。在自己家中接纳朋友吸毒,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出租的房屋被用于卖淫场所,不宜作为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卖淫相关犯罪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卖淫行为较为普遍地发生,与卖淫相关的几种犯罪也变得常见而多发,如何有效规制这些犯罪并恰当地定罪量刑,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比较与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混淆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指出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强迫卖淫罪规制范围狭窄的原因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容留"与"介绍"的应有含义,希望通过这些分析对实践中一些问题产生释疑解惑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卖淫场所协助收取费用符合容留卖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同性卖淫活动的性质办公室。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量刑分析。  相似文献   

10.
从目前执法实践来看,冒用他人身份卖淫与报真名卖淫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无区别的,没有增加卖淫者受处罚的成本,这就给各种假冒他人身份卖淫提供了可能性。为了有效预防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卖淫,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条款。此外,还要大力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水平。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 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规定该罪,这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和立法背景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大陆基本消灭了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基本根绝了娼妓制度和卖淫嫖娼活动。  相似文献   

12.
刑事政策的宽严是相对的和具体的,某一刑事政策是否可取需从多个维度予以衡量。刑事政策的伦理基础即是这样的维度之一。以介绍卖淫罪为例,通过采用社会学中的配额抽样法,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取的经验材料,对卖淫关联罪之悖德性展开经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卖淫刑事政策与现实社会伦理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即在受访整体的观念中,介绍卖淫行为的悖德性远低于刑法条文的预想,甚至还不及某些在刑法上不可罚的"性悖德"行为。在他们眼中,我国刑法对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严厉。  相似文献   

13.
论新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的修订刘爱童新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所规定的犯罪,是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础修订而成的。修订...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由于现实中涉淫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复杂多样,加之理论界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解释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容留卖淫罪三罪的范围界定与罪名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围绕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特征,厘清其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第1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协助他人卖淫的,处3年以上10  相似文献   

16.
论"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的含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含义,刑法学界有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认为“组织”行为应包括“强迫”方式,否定说认为“组织”不应包括“强迫”方式。从刑法解释方法及规则角度来分析,“否定说”更有其合理性。不过“否定说”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的理解尚有补充之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及有关单行刑事法律从刑事保护的角度作了大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这种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的权利范围.主要体现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两个方面.1.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1)通过明确规定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调对妇女性的自主权的特殊保护.(2)通过在人口犯罪中单设拐卖妇女罪、绑架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突出对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的重点保护.(3)通过流氓罪中的有关特别规定突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2.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体现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 ,各国对于卖淫活动的认识和态度存在很大的差异。通过比较英(英格兰和威尔士 )、美、澳、意、日等国家对于卖淫的社会和法律定义以及原因分析 ,可以使人们能够全面地认识卖淫现象 ,同时 ,也有助于进一步探求警察在治理卖淫活动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查禁卖淫、嫖娼,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处理违法犯罪人员,是当前摆在公安干警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法律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总体规定和确定的几个罪名。 我国法律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总体规定是,严禁卖淫、嫖娼行为,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因此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明知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实行刑罚外,都是实行行政处罚和行政  相似文献   

20.
卖淫嫖娼是一丑恶的社会现象,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卖淫嫖娼行为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合法的两性关系,客观方面是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主体是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主观方面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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