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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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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这种犯罪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过去,刑法笫140条规定有强迫妇女卖淫罪,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严厉打击这种犯罪的需要,《决定》把强迫妇女卖淫罪修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规定了三档量刑幅度,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为有效地严惩强迫他人卖淫的罪行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2.
婚姻自主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而逐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我国封建历史较长,人们多少保留着封建的婚姻家庭观念,因此,婚姻自主权在我国产生较晚。以我国历史及古埃及的经验来看,婚姻自主权的发展主要与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开放包容的社会风气有关。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女性的经济地位越独立的国家地区及历史时期,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往往更加有力。从历史发展来看,婚姻自主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订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本文试对《决定》中增设的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些论述。一、绑架勒索罪的构成特征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相似文献   

4.
山东省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状况如何,是测定她们在微观领域的生活质量和所处地位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依据有关调查所取得的数据进行概要的分析.一、山东妇女同山东男性相比较,由父母作主的婚姻处于强势,婚姻自主已成大势,自主婚姻已成为山东妇女婚姻的主体形式.山东城镇女性较之于农村女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自主权.山东妇女的文化程度与其婚姻自主的程度成正比.  相似文献   

5.
婚姻使男女双方从性行为主体角度获得了与对方同居的资格,夫妻双方获得的是向对方的同居请求权,而非对方性的支配权.妇女性权利是妇女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由他人支配和行使,包括其丈夫.从利益衡量和妇女解放运动的趋势看,婚内强奸亦成立强奸罪.  相似文献   

6.
论新刑法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党日红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刑法典,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方面,不仅保留了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使这些规定更加全面、具体、科学和便于操作,为依法严惩侵犯妇女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强迫卖淫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规定出现了一些争议,包括未能完全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刑法罪数理论相悖并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等.这些争议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争议的解决并不至于急迫到立即修法,可在司法过程中予以适当化解.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妥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力争在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实现对强迫卖淫犯罪合理的定罪量刑,以求得犯罪处置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8.
浅析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的规定突出了刑法对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其罪名尚未正式确定。该罪所保护的客体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界定。  相似文献   

9.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对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相似文献   

10.
(一) 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明确强奸妇女的客体有助于认识该罪的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实质,以便稳准地同强奸犯罪作斗争。 强奸妇女罪的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强奸妇女罪的一般客体同其他犯罪一样,都是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为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里“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共同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权利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等。只有这些社会关系得到正常发展,社会才能存在下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都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本条罪名的确定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司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只能确定绑架人口罪一个罪名,理由是绑架妇女、儿童和他人都是绑架人口的行为,而偷盗婴儿的行为与绑架妇儿、儿童所采取的麻醉方法相似,可视为绑架婴幼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得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在犯罪构成上得以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使得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取消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回归.  相似文献   

14.
妇女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 ,它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是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统一体。妇女权益保护包含在宪法、刑法、劳动法、诉讼法、婚姻法等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后 ,能否依法办事 ,即能否依法治国成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实现妇女权益保护的前提和保障  相似文献   

15.
民法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使男女双方从性行为主体角度获得了与对方同居的资格 ,夫妻双方获得的是向对方的同居请求权 ,而非对对方性的支配权。妇女性权利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 ,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由他人支配和行使 ,包括其丈夫。从利益衡量和妇女解放运动的趋势看 ,婚内强奸亦应成立强奸罪。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由于现实中涉淫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复杂多样,加之理论界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解释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容留卖淫罪三罪的范围界定与罪名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围绕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特征,厘清其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的界限,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深入研究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内涵,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对于正确定罪量刑,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了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内涵。  相似文献   

18.
一般人认为古代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汉代,女性拥有一定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权、离婚权和再婚权.汉代女性这种婚姻权利和自由远远大于后世妇女.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备受限制,她们所拥有的婚姻自由也相当有限,根本无法跟男性相比拟.  相似文献   

19.
新刑法在依法治警并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系统工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3、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款物罪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廉政执法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4、关于玩忽职守罪、构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渎职犯罪的规定,对促使人民警察严格司法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在依法治警并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系统工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3、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款物罪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廉政执法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4、关于玩忽职守罪、构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渎职犯罪的规定,对促使人民警察严格司法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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