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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周江洪 《法学研究》2014,36(5):114-130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相似文献   

2.
赵福林 《中国公证》2014,(12):51-55
正一、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在租赁交易量日益增多的今日,不断出现租赁合同双方诚信缺失、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执行困难等问题。并且如果出租方到期拒绝返还押租金、承租方到期拒绝腾退房屋,权益受侵害的相对方一般难以获得相应的救济。特别是在商业性的租赁关系中,作为经营者的承租人常常会因经营  相似文献   

3.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   

4.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中止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①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当出租人作为债务人时,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租赁物就经常成为执行标的物。在强制执行中对租赁物上设定的租赁法律关系应如何确认、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及国外的强制执行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统一,导致了执行法院、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中涉及的租赁问题各持己见,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执行不破租赁应当作为强制执行中处理租…  相似文献   

5.
在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之时,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有担保债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尚未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出租人仅得申报无担保债权(租金债权)。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同一个自然事实,往往可以经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从而形成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的形态,从理论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基于租赁关系债权主张租赁物返还请  相似文献   

7.
押租在中国古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被禁止。2011年被《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默许,但该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押金数额及押金的存放、押金利息的归属等方面没有任何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澳大利亚各州法有押金上限及押金须存于指定机构,利息归承租人的规定,日本和我国台湾省民法典虽然没有上限规定,但有其他补充方法。押金保护了出租人利益,却加重承租人负担,因此需要立法规制。我国应规定押金上限及大额押金须存于金融机构,利息归承租人,以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叶涛 《新法规月刊》2016,(3):152-160
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9.
租赁贸易,亦称租赁信贷。国际租赁就是承租企业借助租赁公司运筹资金的职能,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分期交付租赁费的办法,引进使用生产需要的设备的一种方式。它同我们平常所说的租赁业务并不相同,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是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租赁财产后,将原物返还给出租方,而由于国际租赁是跨越国境租用大型设备(价值偏低的小型设备不适用于租赁贸易中),因此当租赁期满后,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一般通过交纳数量甚微的名目价格就转移给了承租人。国际租赁合同中的租用人享受的权利,是一种物权性权利,即直接支配货件,并靠它取得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近两年来.我们接受企业委托,办理了十多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鉴于融资租赁是新兴的具有金融性质的租赁方式,开展这项业务起步较晚,如何搞好这项业务尚缺乏经验。本文拟就融资租赁中反映出的几个法律问题提出来跟各位同行共同探讨研究。一、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几乎所有融资租赁合同都载明:出租方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选择,从供货方购得设备或工具后即具有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即便在将机器设备出租后,租期届满以前都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只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而在租期届满租金如约交清以后…  相似文献   

1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如何赔偿没有加以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具有债权性的形成权,形成权具有可被侵害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末通知承租人导致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阻碍、优先购买权行使后导致该权利目的落空的,都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租人拒交租金并拒绝返还房屋,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而于2020年6月直接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等。  相似文献   

13.
本文作者根据自己调查的材料,研究了国营企业租赁经营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为:(一)租赁经营合同关系是改革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传统民事租赁合同的特征,但又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概念。(二)作为租赁经营主体的承租人,由于在承租前的地位不同,在租赁以后,其权利义务也有差别,应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及承租主体的不同情况,决定何种企业采取何种租赁方式。(三)租赁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经营权是国家转移给企业的权利,承租人不过是代表企业接受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分行使这种权利。(四)企业租赁经营关系的客体并不是某项单一财产,而是企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各项财产的集合,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此外,对租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如何实现企业租赁后的国家所有权问题,作者也都作了较充分的论述。  相似文献   

1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异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很早就己经确立,这些规定对稳定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保障承租人可以优先得到房屋所有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有法律对该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严重损害了承租人的权利。况且,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法律属性、行使条件及其限制等法律问题历来争论颇多。鉴于此,本文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系统的阐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并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定的一些不健全之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以期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交易。  相似文献   

15.
肯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的观点,否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仍负维修义务的意见,都不够全面。可取的方案是,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原则上仍负维修义务,但设有例外。维修义务和租金支付义务、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支付义务,有时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6.
高圣平  王思源 《法律科学》2013,31(1):160-169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相似文献   

17.
为贯彻保护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立法宗旨,美国法律界倾向于将住房租赁法定性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住房租赁法中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我国可借鉴美国各州的作法,在住房租赁法中增加强行性规定的分量,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出租人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以使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对转租作了规范,但在合同法和房地产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租赁权转让的概念。而租赁权转让与转租实有不同。比如,承租人可能由于经济因难、市场变化、无能力经营等原因,不愿或不能再履行原租赁合同,为了能够全身退出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通过协议,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继续承租并直接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又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上述情形中,由于承租人已经通过约定或者已经死亡而退出原租赁关系,丧失了租赁权,…  相似文献   

19.
住宅租赁与国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租赁关系事实上联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日本历经多年,逐渐将原先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在房屋租赁领域进行了突破,租赁关系在事实上成为半永续化的权利,住宅承租人的权益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但是最近的立法则呈现出向出租人一方有利的态势。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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