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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缓刑,就是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所谓假释,就是对在执行刑罚中的罪犯,如有悔改表现,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一、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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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观察制度与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外国刑法上的保护观察制度与我国刑法中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本文介绍了保护观察制度 ,对其与我国刑法上缓刑、假释中的考察监督进行了比较探讨 ,指出我国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的缺陷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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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并确定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也随着刑法的修改进行着不断的改变。然而,我国缓刑制度还并不完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问题,现行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了必要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方面却不具有可观的操作性。因此,论文分析了我国缓刑在未成年犯犯罪中的适用实践,最后对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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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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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制度。在当前,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早在一九五二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缓刑制度,尔后又在一九五四年的《劳动改造条例》中对假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和假释制度作了更为科学和完备的规定。这就为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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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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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在对其所犯的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对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文中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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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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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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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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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假释,刑法理论界对其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恩典到权利的转变,广为肯定并接受了假释是受刑人的权利。但是我国刑事法律对假释的规定尚未走出恩典说的束缚,从而制约了假释的适用,更限制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以权利说为基础对假释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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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作为一项先进的刑罚执行制度,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国的假释制度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理论上,假释的价值取向是防卫社会和保障罪犯权利的平衡,是罪犯的一项权利.在假释的适用条件方面,我国还存在很多的缺陷.通过分析其原因,比较国外的一些关于假释适用条件的规定,从完善理论缺陷,改变价值观念,完善前提条件,取消对象限制,增加法定假释,完善实质条件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假释的适用条件,实现我国假释制度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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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谦抑精神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确立,缓刑制度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地区)所重视。但由于各国(地区)具体情况不同,各国(地区)的缓刑制度呈现出多样性。本文试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从缓刑种类、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缓刑撤销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特别指出台湾地区刑法在2005年修正过程中对缓刑制度的完善,如被缓刑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对被缓刑人的附随义务等规定,均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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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暴力性犯罪适用假释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一种表现,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产物。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条件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假释适用对象范围的限制,是适用假释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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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86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