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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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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犯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介绍了结合犯理论及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概况 ,分析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结合犯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冲突 ,以及结合犯与我国罪数形态理论中相关罪数形态的矛盾 ,并进一步联系我国新旧两部立法 ,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牵连犯条文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提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应取消结合犯理论的设想。  相似文献   

2.
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3.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众说纷纭,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本文拟作粗浅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薛磊 《法制与经济》2009,(20):77-78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众说纷纭,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本文拟作粗浅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无明文规定,而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又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并且对有些牵连犯又未规定如何处理,因此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中均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所以进一步研究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6.
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紧密结合刑法罪数理论和刑法的规定 ,剖析了金融领域犯罪非并罚罪数形态的想像竞合犯、集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继续犯 ,提出自己的观点 ,并认为在金融犯罪非并罚罪数形态中 ,不具有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7.
刘士心 《河北法学》2002,20(3):39-43
着眼于牵连犯的常见非典型形态 ,对牵连犯的中断、转化、牵连犯相关的共同犯罪、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竞合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拓展传统牵连犯概念的理论视野。  相似文献   

8.
牵连犯自从由日本传入我国之后,我国的众多学者对于此概念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众说纷纭,许多学者都赞同废除这一概念,主要因为,其一,在相关的立法上,我国的刑法总则上也并无牵连犯的具体规定,仅仅在刑法分则当中有相关罪行涉及到这一概念,其二,牵连犯在我国罪数形态理论当中是作为处断的一罪而存在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处罚原则相当的不统一,有些从重处罚,有些从一重罪处罚,甚至有的数罪并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本文主要讨论的重心在于牵连犯是否应该废除,因为全世界各地涉及牵连犯的国家与地区并不多,主要值得研究的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所以本文主要从日本学者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论点来讨论,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来论述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立法当中是否应该废除牵连犯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9.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0.
<正> 有牵连关系的两罪,即通常所称的牵连犯。牵连犯在刑法中虽然不是什么重大的理论问题,但因涉及如何适用刑罚判刑,是按一罪择一从重处刑,还是以数罪实行并罚,从而与刑罚最后结果是轻是重有密切关系。因此,是否承认牵连犯,对有某种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牵连犯的概念不很明确,处罚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也是分歧最多的一个概念。司法实践中运用好牵连犯,对于认定犯罪准确适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认为运用牵连犯处理案件关键在于把握牵连犯的概念特征、牵连关系的判定标准、对牵连犯进行处断的原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4.
杜国强 《法商研究》2005,22(5):82-86
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由于行为具备数个犯罪非价内涵,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连续犯在罪数上应定位为数罪。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降低,对连续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则是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考量。在认定非并罚数罪的主要特征时,对同一行为应从自然重合与规范限定两个层面进行判断,对牵连关系则应从行为人所认识的、数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所具有的通常伴随关系方面进行判断。鉴于我国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的现实状况,我国刑法中应弃用连续犯的概念,以彻底解决其可能带来的程序繁琐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杨晓波 《法制与社会》2010,(12):277-278
本文在比较和评析当前关于牵连犯处断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根据罪数判断标准理论,对牵连犯的各种情形进行解构,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7.
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牵连关系是牵连犯认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本文在对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主张牵连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 ,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 ,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 ,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之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18.
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法学罪数形态理论中,吸收犯的概念一直是我国罪数理论争议的热点之一。经过认真分析可以发现,各种学说纷争的实质在于不同学者对于我国吸收犯的独立生存空间的界定不同,而作为处断一罪的吸收犯却并无独立的空间可以生存,且其理论功能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如连续犯、牵连犯或同种数罪等替代或合理简化。因此,吸收犯应当并且可以废除。本文认为将吸收犯简化出我国的罪数形态理论可以平息有关吸收犯与相关理论的纷争,完善我国的罪数形态理论。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立法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中,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加大了罚金刑处罚力度。因法益侵害类型的多样化,自洗钱行为入刑与传统赃物理论并不矛盾。从法益侵害角度出发,对自洗钱行为不能依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或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应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处理。认定他洗钱犯罪时仍需证明协助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可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7种上游犯罪为明知,并结合罪数原理、共同犯罪理论及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协助者罪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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