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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一)英国的值班律师计划
在英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值班律师计划(DUTYSOLICITOR)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计划由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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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概念及其作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性的、专业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资质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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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帮助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在河南省修武县启动了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经过一年半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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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情况在香港,为公众人士提供的法律援助有两大主要来源,一是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二是当值律师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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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讼律师是指主要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尤其是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出庭辩护的律师。 普通律师是指主要处理一般的法律业务即从事非诉讼代理业务以及在地方法院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律师。 主讼律师又称讼务律师、出庭律师,在英国、香港等地被称为大律师。 普通律师又称事务律师、非出庭律师,在英国、香港等地与大律师相对被称为律师。 一、主讼律师与普通律师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点。 1.主讼律师与普通律师的资格取得和执业要求不同。在香港,首先必须是在香港居住年满7年以上的永久性居民,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经过一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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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中,分别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同时,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基金会)在全国也不断设立,法律援助活动在各地纷纷开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得到确立。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在制度建设的某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关于受援人的资格认定在我国,有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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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是对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贫穷的当事人确立的一项免费或减费获得律师帮助的制度。从国外的立法看,法律援助主要规定于有关调整律师活动的法律中,但有的国家,如苏联,还将其确定为宪法中的一项内容。此外,英国在1949年施行了《法律援助及法律咨询法》,法国在1972年颁布了统一的《审判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的内容做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确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尽管有些是适应诉讼制度的特殊需要,如日本,除在简易、地方和家庭法院外,实行律师对辩护的垄断,法国的诉讼中也限定非律师人员一般不得担任辅佐人和代理人,但都反映了通过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尤其是诉讼法律扶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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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香港与呐地更紧密经贸安排’补充协议三”(简称CEPA3)开始实施。为此。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派出代表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第十届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并共同举办京港律师法律交流研讨会。与会的近百名两地律师一致认为,CEPA3的实施,为两地律师的合作带来了新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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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援助制度概况及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分为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体系,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设辩护人机构负责,民事法律援助则主要由政府出资通过法律援助公司,按各州贫困人口数量发放法律援助经费,选定各个独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具体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美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一)发展历程。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在很多年中都是律师义务提供法律援助。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要有律师辩护。5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监禁1年的人都要有律师辩护;1967年,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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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香港律师制度至今已有百多年的历史,早在1844年,香港还在英国管治时期,香港便设立了最高法院,同时并引入了英国的法律及准许英国和爱尔兰认许的律师在香港执业。香港的首间法律学院於1969在香港大学设立。在此之前。欲投身律师行业的人士,必须远赴英国接受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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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制度论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英国,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制度是指法律服务委员会针对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办案等法律服务,通过抽取待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一定时期内已办结的、一定数量的案件档案样本,并委托伦敦大学高等法律研究所聘请资深律师等作为评估人员(专家),按照一定的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标准等级和评估程序,对档案样本进行审查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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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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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是对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贫穷的当事人确立的一项免费或减费获得律师帮助的制度。从国外的立法上看,法律援助主要是有关调整律师活动的法律规定,但在有的国家,如苏联,还将其确定为宪法中的一项内容。此外,英国在1949年施行了《法律援助及法律咨询法》,法国也在1972年颁布了统一的《审判援助法》。确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都是通过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尤其是诉讼法律扶助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公正合理。我国对法律援助的适用,目前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的部分指定辩护案件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中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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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大陆与香港两种法律制度在技术、形式方面的重要差别作了静态的比较研究,就法律分类、法律渊源、司法组织、诉讼制度、法律解释、法官与律师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强调两地区法学家应为两种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与协调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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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只有600多万人口,但是法律制度较完备,法律系统复杂,专业性极强.高度发达的商业对律师的依赖使其律师业很发达。目前,香港共有执业事务律师(Solicitor)3000多人,分别工作于300多家律师行,有执业大律师(Barrister)约300余人。一、执业律师制度的有关法律及规范香港涉及执业律师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由立法局制定的《执业律师条例》(LegalPractitionersOrdinance),以及香港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附例(Rules)。前者从宏观上规定了律师的分工、业务范围、资格的授予、惩罚及开除等规范;后者作为前者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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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其律师制度是比较完善的。香港的律师制度是以英国的律师制度为模式发展而来,故而与内地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内地与香港律师制度的不同之处,旨在为内地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一、律师的性质和职责香港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在香港,律师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个人名义设立律师事务所,从事私人开业,不从属于任何政府机关和团体,完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从当事人处直接获取报酬。内地的律师则不同。198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 相似文献